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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交警为全市交通安全保驾护航

2019年02月19日 08:28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袁 帅

  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了解到,为深入推进“珍爱生命,铁拳护航”交通安全大会战工作,连日来,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加大了对酒驾的查处力度,以辖区饭店、宾馆、娱乐场所周边道路,涉酒事故易发、多发地点、城乡接合部等道路为重点,设置检查卡点,严格规范检查过往车辆。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严查酒驾虽然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但仍有不少人心存侥幸,冒险触犯法律。2月10日晚,桐乡市洲泉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一男子卧倒在血泊中,肇事车辆已不见踪影,地上散落着零星的碎片。肇事者逃逸,受害人已经死亡。

  案情重大,桐乡交警连夜展开调查走访,并运用智慧警务系统调取视频监控,发现是一辆电动自行车肇事后逃逸。民警连续奋战20小时,2月11日,在洲泉镇青石村找到了驾驶人王某,王某对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由于王某已经涉嫌犯罪,桐乡交警立即对王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经查,当晚,王某在亲戚家吃好年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洲泉镇岑山村驶往青石村,沿岑山村昆鸣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夏家桥东侧100米处,与同向步行的沈某发生碰撞,造成沈某当场死亡。事发后,他驾驶电动自行车逃逸。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王某被桐乡警方抓获。

  “交通事故发生后,不管什么原因,不要妄想逃逸,否则面对的将是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在此,桐乡交警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此外,相关负责人还表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案中,如果王某是机动车驾驶员,也将面临终身禁驾。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全市“珍爱生命铁拳护航”交通安全大会战正在深入推进,桐乡交警大队将定期对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以警醒交通参与者。日前,交警部门就曝光了2019年1月1日至1月23日期间被查获的醉驾交通违法者,共计21人。为此,桐乡交警也提醒广大市民,酒后驾驶极易引发事故,不仅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巨大伤痛,而且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切勿饮酒驾车,以免害人害己,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驾驶证、终身不得申请B2以上准驾车型资格,拘役1至6个月,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吊销驾驶证、终身不得申请B2以上准驾车型资格,拘役1至6个月,终身不得驾驶营运车,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编辑: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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