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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新规出台 桐乡启动过渡期管理

2018年12月07日 08:25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袁 帅

  为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委会日前修订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以下简称《新规》);同时,决定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管理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11月27日,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及过渡期有关工作安排。

  那么,过渡期究竟有哪些具体规定与二轮电动自行车息息相关?昨天,记者从桐乡市车管所了解到,目前我市也已启动二轮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的相应工作。车管所副所长沈吉玮介绍,到明年4月15日《新规》正式实施前,这段时间为新国标过渡期。“根据过渡期政策,对于已经购买了车辆的消费者,需要到公安机关来进行电动自行车登记。”沈吉玮介绍,登记的具体内容分为防盗备案登记和注册登记两项。

  记者了解到,需要进行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为201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的二轮电动自行车(既不符合旧国标,也不符合新国标,或没有列入省经信部门公告目录的车辆)。对于这类车辆,过渡期内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书、车辆来历凭证等材料及二轮电动自行车,自12月10日(下周一)起至2019年4月15日这段时间内,到全市各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防盗备案登记点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具体办理点地址见<嘉兴日报·桐乡新闻>微信公众号推送)。通过备案登记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过渡期管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桐乡交警提醒,公安机关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若此前已经在公安机关进行过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不做再次登记,如发现号牌遗失的,也可至防盗备案登记点补办。

  如果到明年4月15日之前仍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防盗备案登记的,交警部门将视为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对查获的无牌无证二轮电动自行车,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并进行属性鉴定。经鉴定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进行认定处罚。

  此外,对于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符合旧国标或新国标,已列入省经信部门公告目录的车辆),则可至桐乡市车管所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经过注册登记的二轮电动自行车不受使用期限限制。

  在此,桐乡交警部门也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驾车上道路行驶,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不得载人(限载1名未满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并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2019年4月15日前,交警部门将对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以劝导、教育为主,告知并引导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注册登记或者防盗备案登记,悬挂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也应当在本市注册登记或防盗备案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上道路行驶。同时,交警部门也呼吁广大群众,出于安全考虑,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购买符合新国家标准,且列入我省经信部门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


编辑: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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