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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出台

给孩子报培训班,这些信息你该了解
2018年11月20日 08:24   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本报记者 朱方红 通讯员 吴海磊

  日前,《桐乡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出台。《标准》明确了我市设立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更好地保证民办培训机构坚持立德树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适用哪些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桐乡实际,针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桐乡市教育局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文化教育类培训的非学历民办培训机构,制定本《标准》。

  培训场地有什么要求?

  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有安全隐患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培训场所所在楼层不得高于3层;办学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和房屋质量等规定和要求,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危险区等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区域。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分校的设立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按独立学校的标准审批,实行一校一证。

  行政负责人和师资有什么要求?

  民办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具有5年以上学校(不含民办培训机构)教育管理经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已在一所民办培训机构担任校长者,不得在其他民办培训机构兼任校长。不得聘用在职教师担任校长。

  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有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相应的任职条件,不得聘用在职教师。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

  已获得审批的民办培训机构需要年检吗?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自觉接受桐乡市教育局组织的年检,年检内容包括遵守民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情况以及依法纳税情况等。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年检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准予继续办学;年检基本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办学,并吊销办学许可证;未按要求参加年检的民办培训机构视同年检不合格。

  民办培训机构可以联合办学或者授权办班吗?违反相关规定需要处罚吗?

  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以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出卖、出租、出借或共同使用《办学许可证》;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他学校或单位、个人办学、办班。

  市教育局安全法制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标准在以往基础上对机构选址、楼层、面积以及机构负责人、师资队伍等方面都作了细化和明确,从规范审批源头上严把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关口”,提升全市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行业水平。

  另外,针对前期市教育局公布的民办培训机构“白名单”,接下来这样的“白名单”还将陆续公布,推动全市文化教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潘竞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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