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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电动车违法行为整治“动真格”

2018年11月20日 08:23   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本报记者 吴卓尔 通讯员 袁帅

  “开电瓶车,不戴头盔,一次警告,二次罚款,三次拘留!”日前,一张交通安全警示牌的图片震慑桐乡人的朋友圈。随着整治氛围的增强,大部分电瓶车驾驶员能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也有不少市民抱着侥幸心理质疑“骑电瓶车违法是不是真有这么严重”?

  昨天,记者从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了解到,确有此事。截至目前,已有5名违法嫌疑人因驾驶“超标”电动车被行政拘留。

  10月10日,崔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崇福镇世纪大道与锦绣路交叉口,被桐乡交警查获。经鉴定,此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但崔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随后,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崔某处以罚款并处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据了解,这已经不是崔某第一次因无证驾驶被处罚了。由于崔某被行政处罚过,再次驾驶“超标”电动车,予以拘留是依法实施严管措施。

  11月15日,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桐乡市濮院镇嘉湖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嘉湖线9K+900M处时,被交警当场拦下。随后,交警扣留了王某的车辆,并将其送往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性能鉴定。

  鉴定报告显示,该三轮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即机动车辆。据警方调查,吕某并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机动车。最终,桐乡交警部门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与王某同一天被拘留的还有李某。当天,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桐乡市梧桐街道乌镇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乌镇大道毛家渡大桥,被桐乡交警当场查获。李某驾驶的电动车不仅“超标”,而且违法载人三人,属于整治行动严管对象。最终,桐乡交警部门对李某处以罚款并处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据了解,今年5月,我国颁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对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进行规定,例如,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为400W,需配备脚踏功能等。“如不满足上述条款中的任一条款,即可判定为‘超标’电动车,即机动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究竟是不是“超标”,交警会将电动车送去专门的鉴定机构权威鉴定后再作判定。

  今年,我市深入开展“珍爱生命、铁拳护航”交通安全大会战,电动车违法行为被列入大会战重点整治工作之一。交警部门表示,对于违反下列规定的,交警部门将依法实行“四个一律,两个从重”的严管措施:1.驾驶电动车在机非隔离的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闯红灯)通行的,一律依法予以罚款,并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安全教育;2.驾驶安装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依法予以罚款,并收缴非法装置;3.驾驶电动车载3人(含)以上上道路行驶的,经检验鉴定为机动车且无证驾驶的,一律依法予以罚款并处行政拘留;4.无证驾驶电动三、四轮车(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依法予以罚款并处行政拘留;5.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6.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重处罚。


编辑:潘竞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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