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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不松懈16年旧案圆满执结

2018年09月11日 11:19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童 法

  “是你们让我在有生之年解开了16年的心结,在我最需要帮助的时候伸出了援助之手。”近日,在桐乡法院执行局终本老案组的不懈努力下,一起长达16年的陈年旧案终于圆满执结。

  据悉,2002年7月,原告刘某与被告谢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经法官调解由谢某分三期偿还刘某玉米款共计35475.62元。调解生效后,谢某迟迟不履行偿还义务,刘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查无财产且下落不明,又因申请执行人刘某一直居住在山东济南,且妻子罹患白血病,无法脱身来到桐乡寻找谢某,所以难以提供更多可供执行的信息。由于受当时客观条件限制,原承办法官虽经多次努力,仍无所获,案件被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响应最高院提出的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确保如期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桐乡法院执行局专门成立了终本老案组。对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案件,终本老案组均会主动进行清查及回访,根据调查到的事实及当事人反馈的实际情况逐一进行台账登记,一旦发现案件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立即依法予以恢复执行。

  2018年7月,执行法官收到刘某来信,并根据其反映的情况决定对该案恢复执行。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上查控系统,执行法官查到谢某农行一账户有存款3000余元,立即对其进行网络冻结。同时,桐乡法院还与公安机关进行合作,开展协控。8月2日上午,谢某在嘉兴火车站购买火车票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当场控制。面对及时赶到的执行法官,谢某惭愧地低下了头,没想到躲了16年终究还是被抓住了。当其得知自己的账户已被冻结,以后出行还会被限制,谢某终于认识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后果。经过执行法官3个多小时的沟通劝导,谢某在当天下午归还欠款10000元,并在10天后归还剩余款项。8月16日,执行法官把全部执行款汇到刘某账户后,便出现了文章开头一幕。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不意味着执行终了,而是程序性终结和暂时性终结,一旦发现当事人财产,可以立即恢复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更加了解被执行人情况,只要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就可以主动向法院报告,申请恢复执行,且不需要再次缴纳执行费用,法院将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编辑:潘竞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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