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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2018年07月27日 08:13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吕兆元 实习生 陈树廷 通讯员 葛春晖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快推进全市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以下简称“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维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近日,我市制定发布了《桐乡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住房保障和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确认和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住房所有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也是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桐乡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次《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房不动产(含生产和生活用房)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包括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等其他用途土地和房屋。同时,已列入政府土地征收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农村房屋,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列入危旧房治理改造计划的农村房屋待改造完成后确权登记。

  本次登记发证工作的登记主体又是谁呢?《细则》中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应当相符,原则上以宅基地审批时户主为权利人进行登记,此外,也可以按照审批时该户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确定登记主体。

  “对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因继承农村住房的,不受‘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产权为合法继承所得’。”市国土局相关责任人解释道,其次,城镇居民因继承农村住房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是城镇居民,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产权为合法继承所得”。

  同时,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因重点工程征迁、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搬迁,经依法批准跨村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凭审批文件等办理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

  “除了登记主体外,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程序流程也是市民所关心的内容。”市国土局相关责任人介绍道,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一般将依照登记申请、审核审批、注册登记、核发或者更换证书四步程序进行。同时,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内容必须在政府相关网站及宅基地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有异议人提供相关异议书面证明材料的,应当中止或暂缓办理原登记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那么首次申请农房不动产登记的市民又该提交哪些材料呢?据了解,首次申请的市民需要提交农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宅基地及住房权属来源证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地籍调查表,界址确认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成果,房屋分户平面图等)、其他必要材料(门牌证、公告资料、委托书等),此外,因继承取得农房不动产的市民还需提供依法继承的材料。


编辑:匡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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