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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男子借款12万元事后原告主动撤诉

2018年05月24日 09:07   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张卓君 通讯员 童法

  桐乡男子小黄今年39岁,是一名四级精神残疾人,近日却无故欠下了12万元债务,被人起诉至法院。小黄家人觉得有蹊跷,父亲黄师傅找到了法院……

  今年2月,黄师傅收到一封桐乡市人民法院发来的信件,发现儿子小黄被人起诉到了法院。起诉小黄的证据看似十分齐全,有2张分别写有8万元和4万元的借条,还有小黄拿着钱的照片。

  黄师傅当下觉得很奇怪,因为今年39岁的小黄,虽然年纪不小,但却是一个四级精神残疾人,平时开支不大。

  小黄为什么要借这么多钱,又把这些钱花在了哪里?这些问题都让黄师傅想不明白,为此他找到法院,说明了小黄的情况,还申请鉴定小黄的民事行为能力。

  经法院审理确认:2016年4月,被告小黄分别向原告石某出具了借条两份,分别借款8万元和4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月利率2%。小黄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施某、陆某分别为两笔借款的担保人。

  经鉴定,确定小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该案原告得知小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近年来,这类专业词汇常常出现在案件类的新闻报道中。界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要标准是年龄和精神状况。

  “以小黄案件为例,小黄是四级精神残疾人,并经过鉴定后确定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办法官解释道,所谓的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承担多大责任?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如原告的证据足以证明小黄向其借款,并将借款交付小黄,即使小黄确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事后其法定代理人也未对其签订的借款合同予以追认,涉案的借贷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告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的法律规定,主张小黄及其法定代理人返还借款本金。法官也提醒道,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该尽到监护义务,防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他人利用。


编辑: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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