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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7年

桐乡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1963人次

2018年05月23日 09:01   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吴卓尔 通讯员 袁帅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从日常思维习惯中的一般性交通违法,上升为较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法律法规加大了对酒驾的处罚力度。

  近年来,桐乡市机动车保有量逐年递增,驾驶人数量也增长较快,对饮酒驾驶的认识程度不一。近日,记者从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了解到,从2011年5月1日到2018年5月22日,7年多时间里,桐乡市累计查处醉酒驾驶1963人次。

  饮酒驾驶危害大

  司机莫存侥幸心

  根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数据显示,醉酒驾驶、饮酒驾驶的高发人群多为30岁至50岁的中年男性,因醉酒驾驶、饮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多发生在晚上8点至凌晨2点之间。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饮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生命安全,也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尽管很多驾驶员都知道“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就是有个别驾驶员心存侥幸,崇福人强某就是一个屡教不改的“老司机”。2015年12月29日,他因饮酒驾驶被交警部门依法处以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6年12月12日,强某在崇福镇华光村村委会附近,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当时经现场检测,他体内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达到了醉驾的标准。随后,交警依法对他进行抽血作进一步检验,经检验,他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7mg/100ml。

  原本以为,已经两次被抓现行的强某应该不会再犯,可是没想到今年4月20日,交警在崇福镇镇区中山公园附近,再次发现他喝了酒开车。当时强某已经醉得不省人事,将车辆随意停靠在路边,自己在里面呼呼大睡。这一次经检验,他血液酒精含量竟有236mg/100ml。

  记牢开车不喝酒

  莫把生命当儿戏

  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制股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此,交警部门在提醒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同时也提醒一同喝酒的亲朋好友,不要让开车的人喝酒。


编辑: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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