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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侦破经济犯罪案件82起,挽回损失7000余万元

“5.15”经侦宣传日桐乡市公安局公布6大典型案例

2018年05月15日 08:36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徐飞燕

  2010年起,公安部将每年的5月15日确定为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旨在通过对涉及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剖析、提示风险危害等方式,提升人民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展示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服务民生的坚定决心,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

  今年5月15日是全国第9个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日前,记者从桐乡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了解到,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时有发生,该类案件极大地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2017年以来,桐乡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积极履行“打击、服务、参谋”三大职能,严密防范、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共侦破经济犯罪案件82起,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嫌疑人141人,其中非法集资类案件4起,传销类案件11起,追赃挽回损失7000余万元,展示了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和护航改革发展的坚定决心。

  与此同时,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也多管齐下,高度重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追赃工作,切实减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实危害,并着重加强宣传,揭露常见犯罪手法,提示风险危害,大力提升社会公众识别防范经济犯罪的能力水平,营造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2017年6月,市政府建立了由公安局、检察院、金融办、国税局等19个部门、单位参加的打击经济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全市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合力,全力整治金融乱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打击经济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净化市场环境和金融生态。

  今年初以来桐乡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又积极探索实施智慧警务下的经济犯罪侦防策略,主动服务全市经济建设。在牢记守土有责,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主动深入分析了经济犯罪的特点与趋势,把金融风险排摸和防控工作作为常态重心,全力打击涉及民生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对全市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发现和处置,坚持打早打小,全力做到发现快、侦破快、处置快,从一开始就阻断此类案件滚雪球式发展趋势,防止形成群众损失越扩越大,资金无法追回的被动局面,及时为广大群众止损、挽损。

  但打击还是为了防范,公安机关最终目的是希望打造无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桐乡净土。为此,市公安局也对近年来打击侦破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公布了几大典型案件的作案手段以及防范要点,通过实际案例的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工作。

  【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一:借旅游、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丁某某等人以**旅游文化公司桐乡分公司投资当地旅游文化项目为名面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吸收制度为:银卡(充值10万以下),金卡(充值10到50万),钻石卡(充值50万以上),涉案人员数百人,涉案金额6000万元左右。

  公安机关分析和点评: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资本运作”“发展三农”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假借旅游文化、农业投资、创业等五花八门的形式,诱骗群众财产,部分群众对此深信不疑,很容易上当受骗。

  案例二:以高息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2016年4月至8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注册桐乡市**商贸有限公司,设立办公地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在人员集聚地放发公司宣传资料、集中吃饭开会、电话营销等手段以河南某公司新建工程项目资金短缺为由大肆宣传,吸引社会不特定大众投资存款,受害人数300人左右,涉案金额500多万元。

  公安机关分析和点评: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支付高息、红利为诱饵,使部分集资人员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规模。在集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此吸引更多人参与到集资活动中。

  案例三:以网络传销模式集资敛财

  案情简介:2017年1月至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以天目山酒业入会员,投资股权的名义针对不特定人员,通过口传口等方式发展下线,并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余万元。

  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4月,张某某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开设桐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在互联网上设立“**商城”,以推销商城积分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积分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最终因资金链断链,无法退偿还,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分析和点评:以电子商务为幌子网络传销已成为新型主流传销模式。在当前房地产政策紧缩,投资渠道减少的背景下,传销行为打着“投资”的旗号,充分利用互联网虚拟性、便捷性及无地域性的特点,在外汇买卖、电子商务能够产生高额利润的包装下,炮制出很多蛊惑性极强的致富骗局,致使更多的人在无形中陷入传销的骗局。

  案例四:以“合法”的外衣混淆投资理财概念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南京**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我市注册成立了桐乡分公司,租用桐乡市梧桐街道某处为办公地点,雇佣嫌疑人周某某等40余人,采用在街道小区、公共广场以赠送小礼物、免费旅游等吸引群众到该公司参加活动,再以高额回报方式,骗取群众购买公司“**宝”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及投资人2000余人,涉案资金达2.1亿余元。

  公安机关分析和点评: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均持有合法的工商登记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且开展了正常的经营业务,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多种手段对公司进行包装,并多以投资“**宝”理财产品为名骗取群众的信任,从而达到非法吸收大量公众存款目的。

  案例五:合同诈骗类案件

  案情简介:2008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陆某某结伙尤某某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购皮转售为由,诱骗皮革商行价值60余万元牛皮,后逃匿。2018年1月陆某某、尤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公安机关分析和点评: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诱发合同诈骗的因素大量存在,合同诈骗犯罪作案手段趋多样化,危害后果严重;现实生活中,很多合同诈骗犯罪得逞的原因是受害方自身把关不严,对于对方了解程度不高,当对方提出具有诱惑性的条件之后,因急于获利,而草率行事。因此企业和个人要规范经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案例六:虚开增值税发票

  案情简介: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等人先后通过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手段,注册成立了嘉兴大荣建材有限公司、嘉兴瀛昌贸易有限公司、丽水宏坤贸易有限公司、常州锐凯建材有限公司,共计4家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无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通过该4家公司向其他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及相关受票单位907家,受票单位遍布全国22个省(市)、53个地级市,涉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467份,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7.4亿元。

  公安机关分析和点评:虚开发票犯罪屡打不绝,与不法分子付出的经济和风险成本低,获取的收益高密切相关。因此,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要从压缩其犯罪获利空间、提高其经济和风险成本入手,打防并举。


编辑: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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