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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曝光(第二批)

2018年04月25日 08:43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

  日前,在我市一家企业,专家正在指导企业员工如何做好职业病防治。摄影徐建荣

  为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曝光警示教育效果,有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桐乡市通报2018年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1、桐乡市崇福镇沈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案

  2018年2月07日,桐乡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崇福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时发现,沈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

  2018年02月12日,桐乡市安监局依法对沈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的行政处罚。

  2、桐乡市振兴西路批发市场沈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案

  2018年2月8日,桐乡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振兴西路批发市场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时发现,沈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

  2018年02月12日,桐乡市安监局依法对沈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的行政处罚。

  3、桐乡市石门镇李云峰副食店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案

  2018年2月11日上午,桐乡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烟花爆竹专项检查中发现桐乡市石门李云峰副食店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

  2018年03月7日,桐乡市安监局依法对责任人李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的行政处罚。

  4、桐乡市屠甸镇黄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案

  2018年2月13日,桐乡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屠甸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时发现,黄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

  2018年02月27日,桐乡市安监局依法对黄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的行政处罚。

  5、桐乡市屠甸镇徐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案

  2018年2月13日,桐乡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屠甸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时发现,徐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

  2018年02月27日,桐乡市安监局依法对徐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6、桐乡市天元棉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2017年11月27日,桐乡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桐乡市天元棉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

  2017年12月25日,桐乡市安监局依法对桐乡市天元棉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7、浙江米澜登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2017年12月27日,桐乡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浙江米澜登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台账,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教育,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

  2018年01月10日,桐乡市安监局依法对浙江米澜登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8、桐乡市兴欣纸业有限公司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案

  2018年1月22日,桐乡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桐乡市兴欣纸业有限公司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2018年1月29日,桐乡市安监局依法对桐乡市兴欣纸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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