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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运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获一起商业诋毁案件

2018年04月04日 08:43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撰稿 杨薇 周炜

  3月9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在反不正当竞争“百日执法”行动中查获一起经营者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商业诋毁案件。昨天,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笔者,此案的查处对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百日执法”行动推进具备典型意义。

  据了解,该局执法人员通过第三方购物平台筛选网店归属地的方式,发现辖区内由桐乡市某丝绸家纺有限公司开设“某某雪家纺旗舰店”在主页上发布了内容为“为什么选我们的产品?某某雪蚕丝工坊PK大品牌工业化生产”,称自己销售的蚕丝被“①无工业助剂②原汁原味,纤维无损伤③20年无需翻新④私人定制(慢工出细活)”,编造了大品牌工业化生产的产品“①用工业助剂处理原料②纤维损伤大③5年需翻新④流水线批量生产”等未经证实的信息。

  经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当事人为使自己销售的产品取得竞争优势,从2018年2月7日开始在网页上发布了上述信息。至3月9日被该局查获,期间该网页的浏览量为255人,512次。

  据了解,今年1月1日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发布,这是该法自1993年开始实施以来,时隔24年的第一次修订。其中针对治理商业贿赂、保护商业秘密、适应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需要等做出的修改,尤受关注。此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还首次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文规定,同时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罚款金额提高到300万元。

  据桐乡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负责人介绍,“某某雪家纺旗舰店”经营者已经违反了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执法人员已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也已在网店主页上发布了道歉声明,并对已购买的消费者无条件退货处理。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桐乡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已固定的主要证据和查明的违法事实,对该案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与此同时,桐乡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商业诋毁不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信息,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选择。经营者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建立、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取得交易伙伴、消费者的信任,赢得更多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编辑: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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