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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借条证据,原告被法院开了“罚单”

2018年03月30日 08:49   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张卓君 通讯员 童法

  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孙某作出了罚款决定。因孙某在提交的借条上“动手脚”,妨碍了法院正常诉讼活动,故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孙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2015年3月,原告孙某向被告廖某出借了3万元,由被告余某作担保。当时,廖某、余某在孙某提供的借条上签了名。

  虽说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借钱时确实应该写张双方都认可的借条,但廖某、余某也是“马虎”,签了名却没发现这张借条上存在着漏洞。

  在这张借条上,出借人一栏空白,借款期限只写了自2015年3月,未填写截止日期。借条上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对逾期还款违约金约定为每日万分之八直至借款还清。

  因廖某、余某逾期未付,孙某在去年5月向法院起诉两被告,提交的为未经添加的原始借条,后于2017年10月撤诉。之后,孙某再次起诉。

  最终,本案于2017年11月立案,因两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于2018年3月开庭审理。在庭上,孙某出具了这份借条作为证据。

  物证清晰,事件明了,这件看似简单的案件,却被法官看出了漏洞:孙某在这张借条上,擅自将借款期限填写成自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日,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2015年4月2日按每日万分之八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在法官的询问下,孙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原告孙某伪造证据的行为,有悖诚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孙某于当日将1000元罚款如数交至法院。


编辑: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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