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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学区房 电话录音助维权

2018年03月15日 08:45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撰稿 李哲菲

  2017年6月5日,桐乡市消保委河山分会接到消费者赵某投诉,称其在桐乡市河山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买时房产公司宣称是学区房,但向教育部门查询后发现不是学区房,要求解除认购协议书,并退还已缴纳的保证金。经河山分会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得知,消费者赵某为湖北人,与妻子秦某两人在嘉兴市南湖区打工。桐乡市A房产开发公司位于嘉兴市南湖区一代理售楼点的工作人员向赵某和秦某口头宣称,购买A公司开发在桐乡市河山镇的商品房,子女可以就读嘉兴市南湖区的学校。为此,赵某与A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缴纳了保证金2万元。后秦某咨询了嘉兴教育局,得知情况不实,便电话联系A房产公司业务员进行再次确认,其业务员依然宣称南湖区部分学校有一定名额会下派到五县两区,消费者买了房就有可能上那边的学校,此时,秦某对电话内容进行了录音。后赵某与A公司协商要求退款被拒,向桐乡市消保委河山分会投诉。

  接到赵某投诉后,河山分会立即进行受理并处理。河山分会工作人员及时前往A公司售楼处进行调查了解,查明赵某所述情况基本属实。于2017年6月6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赵某拿出房屋认购协议书、保证金收据及电话录音等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河山分会工作人员向A公司负责人调解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法律规定,告知其在出售商品房时宣传“学区房”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其销售人员亦不能向消费者表明入学的“可能性”以误导消费者。最后,通过河山分会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A公司同意解除认购协议书并立即退还2万元保证金,并补偿赵某1000元交通费用。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对于家有或即将有学龄期小孩的消费者来说,“学区房”是他们最关心的话题之一,而不少房地产商宣传的广告也常常捆绑周边学校,以此为“噱头”抬高房价或吸引消费者购房。然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同时,第四条中也提出,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因此,不管A公司以嘉兴市南湖区的入学名额宣传桐乡市河山镇的房子是否合理,其宣传“学区”及“入学”的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是不可取的。

  桐乡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房地产广告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分反映问题。同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收集和保留有利的证据,以更好地维护和主张自己的权益。


编辑: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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