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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伤幼童

18名租客均担责补偿

2018年02月23日 08:47   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张卓君 通讯员 童法

  2016年,在桐乡市民丰路附近一小区内,一名幼童被疑似高楼坠落的砖头砸中脑袋,受伤严重。事情发生后,由于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受害人家属把可能涉案的整幢楼的房东和租客都告上了法庭。

  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定18名租客担责,其余租客及房东免责。

  事件回顾:高空坠落砖头砸到幼童

  2016年11月上午,奶奶推着婴儿推车去买菜,推车内坐着年仅2岁的小薇(化名)。在经过桐乡市民丰路附近一小区时,只听见身前“嘭”的一声响,又看见一块砖头弹出去两三米远,奶奶还没反应过来怎么回事,推车里的小薇哇哇大哭两声,然后没了声音。奶奶急急转到身前,看见小薇脑袋上的血快速涌了出来。

  小薇被立即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小薇颅骨粉碎性骨折,颈椎半脱位。由于碎骨头扎在脑子里面,伤到了脑神经,年幼的小薇不得不接受了开颅手术,医药费林林总总花掉了6万多元。

  砸中小薇的是半截多孔砖头。砖头掉落的位置,正对着一栋5层高楼房的楼梯间。在5楼的楼梯间,确实有一些多孔砖。民警根据路面监控还原了事发经过,但是,监控只拍到3楼以下的画面。结合砖头落下的抛物线等,可以确定砖头是从涉案房屋3楼以上的某处被人为扔下来的。到底是什么人,从什么具体位置扔下的砖头,这些无法确认。

  小薇的父母想要维权,却索赔无门。这栋楼5层高,一共有19个房间出租,租客多达29名。加上没有住在这里的房东夫妇,有嫌疑的一共31人。无奈之下,他们把房东夫妇和所有租客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6.6万多元。

  一审宣判:18名租客担责补偿

  去年9月,桐乡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当天,一共有19名被告到庭,都是来“喊冤”的。

  “房子是我的,但我本人没有住在这里啊。”房东苏某说。

  “当天我在海宁上班,回家时已经看到派出所的人在调查,都不知道出了什么事。”租客王某辩解。

  “我租的房子是朝西的,砖头是东面扔下去的,所以不可能是我家里扔的。”“我还在坐月子啊!”……其他租客也纷纷辩解。

  部分租客还拿出了当天在上班等不在场证明。

  到了第二次开庭,法官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审判决其中18位租客每人补偿小薇3105.5元,合计5.5万余元。他们中有的人还觉得自己很冤,毕竟扔下砖头的应该只有一个人。

  为什么这么判?主审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或跌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这是对高空抛物中的无辜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成为加害人范围内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合理分担,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他们都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其中的绝大多数可能加害人并不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故本条规定中的补偿责任不具有惩罚性,该规定是一种特殊情形下对被侵权人的损失相对合理的分摊风险的手段和方法,属于对弱者的特殊保护。该规定有利于在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形成相互监督和对高空抛物者主动举报的自觉性和常态化,以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编辑: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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