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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主人需担责

2017年11月16日 08:41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童 法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17日傍晚6点多,苏女士10岁的儿子经过邻居家门口,被邻居陈先生家养的大型犬只咬伤。陈先生的狗没有关在笼子里。回到家,苏女士见儿子衣服被咬烂了,身上还有很深的牙印,一问才知是被邻居家的狗咬了。

  儿子被狗咬伤,必须在24小时内打防疫针。然而狗主人陈先生推说自己有事走不开,让苏女士自己带儿子去。苏女士带儿子去医院治疗,经诊断确系被犬咬伤。医院对其进行了清创及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处理,费用为1403元。

  4月26日,苏女士去向陈先生讨要注射狂犬病疫苗费用,陈先生说过两天再给苏女士,没想到两个月后这笔钱还是没有要到。非但如此,陈先生还拒不承认苏女士的儿子是被自己的狗咬伤的。原来,陈先生认为自己家的狗是大型犬,咬过的伤口不该是那么小。且自己并没有亲眼看见狗咬人,他要求苏女士提供孩子被他的狗咬伤的证据。

  苏女士很生气,一纸诉状把狗的主人告上了法庭,要求陈先生支付医药费和精神抚慰金等总共3355元。

  庭审中,苏女士的邻居严女士作证说亲眼看见孩子被狗咬,更巧的是,就在同一天,咬伤苏女士儿子之前,陈先生家的狗还咬伤了另一名小孩。最终,在证人证言和录音视频等有效证据支持下,法院判决陈先生赔偿1403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苏女士的儿子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所以陈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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