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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长制规定》10月1日起实施

河长治水再添新“法”器

2017年09月29日 08:22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朱灵洁 实习生 刘紫婵 通讯员 吴东吉

  昨天,记者从市“五水共治”办公室了解到,《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7月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该《规定》是全国省级层面首个河长制地方性法规,它不仅明确了浙江省五级河长的职责,还鼓励全社会参与治水监督,这也标志着我市河长在河道治理过程中将有法可依。

  我市自2012年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河长制工作以来,市境内所有河道都有了自己的“父母官”。近年来,我市以全面落实河长制为突破口,明确责任与义务,严格考核与问责,巩固提升河道整治成果,确保全市河长制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全市治水工作形势喜人。

  今年,我市强势推进截污纳管、河道清淤、工业整治、农业农村面源治理等“六大工程”,同时形成了全民参与治水、全社会推动的良好局面。8月,全市191个劣V类水体全部达标销号,剿劣任务全面完成。而在这场剿灭劣Ⅴ类水的攻坚战中,各级河长作为河道的第一责任人,认真落实“治、管、护”职责,其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

  “撼山易,治水难。基层河长‘有责无权’是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反映较为突出的一项问题。”市“五水共治”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我市河长的职责定位,将河长的职能通过立法坐实。“今后,河长可以通过巡查来帮助政府部门发现日常监督当中有哪些事项没有做到位,可以对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一些监督检查的建议,甚至对其日常有没有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做一些认定和分析。”

  河长们有啥具体工作和职责?《规定》也一一予以了明确。如市级、县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方案等职责;村级河长主要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水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等措施的职责。

  在此基础上,《规定》还鼓励组织或者聘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水域巡查的协查工作,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发现的水域问题或相关违法行为向该水域的河长投诉、举报。

  “《规定》正式施行之后,河长的工作将不仅仅是一个行政的工作,更需要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市“五水共治”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前期我市河长办已经完成市级河长的学习培训工作,下一步我市还将进一步加大《规定》的宣传培训力度,并加快我市河长制信息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科学智慧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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