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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10月起施行

企业环保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最高可罚款200万元

2017年09月27日 08:40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胡宇翔 通讯员 臧志攀 姚国宇

  今年7月1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版《条例》取消了验收行政许可,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昨天上午,市环保局组织全市各重点企业开展自主竣工环保验收培训会,为全市各重点企业解读新政,对今后如何开展自主验收进行部署。

  对照新、老两个版本的《条例》,记者发现,新《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一是,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三是,进一步细化了环评审批要求,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五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六是,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同时,该《条例》其他与新《环评法》、新《环保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科科长颜皆冰介绍,根据新《环评法》等上位法的修改以及党和国家对“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该《条例》进行了较大变动和修改。新《条例》简化了环评程序,提升了建设项目进展效率,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

  那么,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如何实施?新《条例》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目前,国家环境保护部已经研究制定了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指导意见。

  建设单位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服务手册》进行准备,并认真开展自主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规范了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

  “我们将根据相关文件以及环保部门、专业人士的建议,认真做好新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企业、员工自身环保意识的提升。”浙江恒石纤维基业有限公司设备管理人员沈林江告诉记者,建设单位有信心做好自主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后,市环保部门将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凡存在环保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环保部门将处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并将建设项目责任人列入环保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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