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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四(三)轮厢式载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2017年09月12日 10:26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2017年9月15日起,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四(三)轮厢式载人电动车的违法组装、销售和无证照上路行驶以及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进行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四(三)轮厢式载人电动车,属于国家强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所定义的机动车,但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四轮和三轮电动车,用于公益性及货运使用的四(三)轮电动车暂不列入此次整治范围。

  二、无牌无证四(三)轮厢式载人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018年1月1日起,对仍违法上路行驶的将依法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从严处罚。利用该类车辆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汽车,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三、全市范围内任何企业、商家不得组装、销售本通告所称四(三)轮厢式载人电动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按照部门职权予以处罚,依法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四、销售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消费者可依法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五、对妨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桐乡市公安局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桐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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