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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下月起施行

提高监管效率 促进创业创新

2017年09月12日 08:52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撰稿 杨薇 张超

  日前,国务院公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据悉,新办法施行,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查处无照或无证监管职责更清晰。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出台《办法》是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

  《办法》明确,两种情况不属无证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经营者无证无照由谁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可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可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可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可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可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可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等。

  《办法》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消费者可参与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并且要求,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办法》提醒相关人员和部门,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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