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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责任制

桐乡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见实效

2017年09月07日 08:28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童剑

  今年3月,桐乡检察院首批22名员额检察官在检察长沈小平的带领下庄严宣誓入额。8月1日,桐乡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责任制正式开始实施。究竟司法体制改革给检察机关一线办案带来了怎样的变化?员额检察官办案制度的启用,对基层检察机关而言又意味着什么?连日来,记者走访了桐乡检察院公诉、侦监等一线办案科室,多次参与了一线检察官真实办案过程,看他们在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责任制实施后,怎样适应新环境、新常态,展现风清气正的检察官风范。

  “我受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日前,桐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入室盗窃案件中,公诉人席位上,耳熟能详的开场白又一次响起。而与以往不同的是,站在公诉人席位上的,并非普通检察官,而是桐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沈小平。

  记者留意到,自员额检察官制度实行以来,桐乡检察院院领导参与一线办案已逐渐成为一种常态。“作为员额检察官在一线办案,不分级别大家一视同仁,至关重要的是把每一个案件办好。”沈小平介绍说,目前,桐乡检察院入额院领导共5人,含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检委会专职委员1人,已全部列入办案组一线办案。据统计,8月1日以来,该院院领导已办理案件10余件。

  实际上,不仅是院领导,所有在一线办案的该院员额检察官们在改革后均更加重视办案质量,案件办理也更为细致规范。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差,当庭通过各种言辞狡辩妄图混淆犯罪事实、减轻罪行,在公诉人事前准备充分和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最终让其认罪;审查案件的过程中,细查视频监控等证据,发现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后又进行追诉;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疾病的,又积极贯彻绿色司法理念,变更强制措施,让其一边治疗一边配合办案……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例子,在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责任制实行以来,还能在桐乡检察院找出许多。

  据介绍,按照司法责任制落实要求,检察官所办案件,原则上由检察官自行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独立决定,终身负责。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根据检察官职权配置规定,应当报检察长决定的,才可以上报审批。

  “员额检察官决定案件,必须提高责任意识,在决定之前一定要反复思考,是否在罪与非罪上有疑问,是否在程序上有瑕疵,最大限度地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桐乡检察院侦监科科长方旭阳也是员额检察官之一,他表示,尤感到办案责任带来的压力。但身为员额检察官应当到业务一线办案,就应当对所办案件承担司法责任,这也给每一名员额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要求。

  在司法改革现阶段,面对办案新形势、新情况,作为基层检察院如何紧扣时代发展之步伐,破除思想禁锢之藩篱,不断提高自身职业道德水平,强化检察队伍综质建设,实现理性规范文明司法办案,已成为摆在面前必须思考、探索并给出答案的重要议题。怎样激发检察履职内生动力,践行绿色司法理念,也成为每一名一线办案检察官不得不着重思考的问题。

  在沈小平看来,检察官在办案的过程中,不是流水线上的机器人,要积极践行绿色司法理念,也要时时考虑民心、爱心、善心、正心和良心这“五心”理念是否还同时具备。他说,时刻思考检察人是为谁服务,人民到底需要什么,检察工作如何开展,同时秉承以民心为纲,以爱心、善心为行,以正心、良心为矩,做一名有灵魂的检察官,砥砺前行,在新形势下,通过让案件办理提质增效,进一步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服务社会大众,围绕中心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

  链接——

  啥是员额检察官制度?桐乡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为你答疑解惑

  桐乡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元兴:

  行使检察权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但在以前,检察权掌握在检察长手中,因此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时,都需要将案件形成的报告交给科室负责人审核,待科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案件再交由副检察长及检察长作出决定,这样层层审批的流程不仅拖慢了案件的办理速度,还让司法责任含糊不清,一旦出现错案,难以追究到具体责任人。

  现在司法责任制落实后,检察机关遴选出一定比例的员额检察官。改革后的检察院人员分为检察官(员额)、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检察技术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这其实是将检察权“下放”到实际办案的检察官手中,员额检察官有权对所办案件作出决定,无需再报领导审核,少了层层行政审批的流程,办案速度明显有所提高。少了以往办案中的“拐杖”,责任落实的更加明确,员额检察官也会更加审慎、细致地办案,从根本提升办案质量,增强检察官办案的亲历性,从亲历一次次提审和开庭中发现问题,避免错案发生。

  在改革后,以往常见的科室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已经不会再出现,这样的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司法责任,也让办案检察官的能力得不到锻炼。司法责任落实后,仅有少数复杂案件办案检察官可以提交检委会讨论,从根本上让员额检察官学会适应压力,承担司法责任的“担子”。

  并且,检察机关将会出台检察官考核办法,如果发现有员额检察官不符合标准,无法承担权力所带来的责任“重担”,或适应不了办案做决定的压力,将会启动员额退出程序,无形中给所有检察人员以压力和动力,促使检察权更好地运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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