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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上“6000”变“36000”,钱就还清了?

为躲避债务,小伙子伪造证据受处罚

2017年09月04日 08:55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张卓君 通讯员 童法

  生活中,碰上借钱不还的人着实是件糟心事。前不久,桐乡的杨先生就把借了钱且许久不还的小唐,告到了桐乡市人民法院。但更让杨先生郁闷的是,两人在法庭上一交锋,小唐立马“甩”出一张收条,称所有的借款已经还清了。一个说还没拿到还款,一个说早已还清,孰真孰假?

  今年26岁的小唐是某公司的合同工,手里的工资入不敷出,经常靠举债度日。今年3月,其中一名债主杨先生因催讨未果,一纸诉状将小唐告上法庭,要求小唐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

  原本以为这官司稳赢的杨先生却在第一次庭审中碰到蹊跷事。小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36000元的收条,以此证明所有借款已经全部还清。

  “当初明明只还了6000元,怎么会是36000元?”杨先生很是气愤,并表示之前,小唐确实还过一部分钱,但并没有全部还清。杨先生觉得小唐提供的收条就是伪证,要求进行鉴定。在选取鉴定机构前,法院又多次向双方当事人作了风险提示,但小唐一直宣称这张收条是真的,没有问题。

  最终,鉴定机构还是将笔迹鉴定出来了并确认收条上“36000元”、“叁万陆仟元”中的“3”和“叁”与其他文字并非同一时间形成。在看到鉴定结果后,杨某心中再无底气,不得不低头承认。“上面的字确实是我自己偷偷加上去的,是我欺骗了法院和法官,我十分后悔,我已经认识到这次错误了,希望法院和法官能够重新给我一个机会,我以后再也不敢了。”法庭上,唐某看着手里的鉴定报告,悔叹不已。

  最终,本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还款协议。由于小唐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承担了鉴定费用和所有诉讼费,而其伪造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结合其家庭条件等其他因素适当减轻了处罚,但对其进行了当庭训诫,并让其写下悔过书,而小唐也悔叹连连,表示以后再也不会做这般愚蠢之举。

  法官介绍道,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千万不可耍小聪明在证据上动手脚,一旦被查实,罚款、拘留、刑事追责等不利后果,都应由其自行承担,届时也将悔之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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