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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法院,“安检关”不容小觑

2017年08月22日 08:3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通讯员 童 法

  “到法院办事好麻烦,进门安检这么严格,太不亲民了吧!”在人民法院大门口安检处,常常能够听到这样的声音,对法院严格的安检措施表示不解。实际上,这一严格措施并非是法院不亲民,而是为人民群众的切身安全利益考虑。

  桐乡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章宇跃介绍,人民法院是刑事案件被告人审判场所,也是各类民事、经济、行政纠纷解决处理场所。同时,又是矛盾纠纷当事人聚集地,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全风险等级高!严格的安全检查,不仅是保障法院工作顺利开展的工作需要,更是保护当事人及外来办事人员人身安全的职责所在。

  血淋淋的教训并非没有发生过。2013年4月,广东省某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闭庭后,男方突然向女方丢出一个点燃的自制爆炸物,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向女方胸部、腹部连刺数刀,随后又引爆另一自制爆炸物,致女方当场死亡、其姐轻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明确规定:“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是非常必要且必须的,法院安检工作不容小觑。

  在此,桐乡法院提醒广大有诉讼需求的市民,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法发[2004]14号)第七条的规定,以下人员不能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法发[2004]14号)第八条的规定,下列物品不能带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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