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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依法对濮院一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执行

2017年02月27日 08:57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周玥 通讯员 沈佳伟

  2月23日上午,桐乡市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依法对登记在赵某名下位于濮院镇南横街的一处被征收房屋组织强制执行。市公安、建设、司法、卫生、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濮院镇政府的有关人员参加了此次强制执行工作。

  征收工作期间,房屋征收组工作人员通过上门走访、宣传解释、面对面协商等形式,对被征收人赵某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其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就上述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事宜达成协议。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该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了解,为依法推进房屋征收工作,桐乡市人民政府就濮院镇旧镇改建项目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7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19件,已执行12件,余下7件将在近期陆续组织强制执行。目前,濮院镇旧镇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签约率已达97.9%,仅剩60多户未签约。

  下一步濮院镇旧镇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组将继续做好与被征收人的沟通、解释工作,确保每一位被征收人获得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补偿,同时秉承“依法征收”原则,稳步推进司法强制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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