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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两高”关于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今年起施行

桐乡环保部门解读5大亮点

2017年02月09日 10:03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

  2016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该项司法解释已在桐乡落地。市环保局法规宣教科科长周正来对新版“两高”关于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他表示,今后市环保、公安等部门将进一步开展联动,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新版司法解释呈现5大亮点

  相较2013年版的相关司法解释,新版的“两高”关于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新版司法解释)从12条增加到了18条,对各条刑法条文进行了解释,并有了很大改变。“新版解释变得更加细致,与新《环保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相衔接。”周正来告诉记者,此次改版呈现出5个方面的亮点,更加符合新常态下的环保新形势。

  新版司法解释将逃避监管等排污行为纳入了刑事犯罪的范畴,提高了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新版司法解释施行后,为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打污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市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将明显加大。”周正来表示。

  相较过去,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范围大大拓宽了。在原来违法排放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基础上,增加了“篡改、伪造、干扰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环评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

  新版司法解释还对非法排放重金属进行了区别,将造成污染的重金属按一类重金属和二类重金属进行具体规定。这是此次司法解释的一项显著变化。

  同时,此次修订对企业防治污染有了更加严格的界定。即使企业没有直接的排污行为,但其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故意减少污染防治运行开支或通过各种运行手段从污染防治中非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均构成刑事犯罪。

  此外,新版司法解释对证据收集提出了详细规定,作证证据的范畴有所放宽。过去,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公安部门的侦查证据都需要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后方可作为证据。新版司法解释规定,执法收集的监测数据和提取污染物样品的监测数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公安部门对危险废物的侦查所获的证据有环保、公安两个部门出具说明意见即可作证。

  严打环境污染刑事犯罪行为

  “从今年1月1日起,环保部门已对钢铁行业、放射源及全市环境安全进行大检查,严格贯彻实施这项新版司法解释。”周正来说,市环保部门将以书面形式将新版司法解释相关内容发送给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及涉及重金属排放、危险废物产生的单位。该项通知将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操作员书面签字确认。

  通过环保专项行动,市环保部门加大了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体检”,纠正企业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全市实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对屡教不改的、“低小散”企业中若存在构成刑事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将严厉打击。

  市环保部门还将与市公安部门加强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实现信息共享。

  据了解,桐乡全市制革、印染、化工等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的行业较多,全市有水和气在线监控的企业共有100多家,这些都将纳入今年市环保部门、公安部门联合执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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