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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通报

2017年01月05日 08:54来源: FM97.1桐乡旅游之声 作者:通讯员 童 法 童 剑

  桐乡法院、检察院选取了4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能够集中反映出电信网络诈骗中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他们通过伪基站发短信、网上购物等手段进行诈骗,具有警示作用,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深入解读和宣传,能够更好地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

  1、程某某重金求子诈骗案

  2014年4月间,程某某与张某某合谋,购买呼叫机、手机卡等诈骗工具,先通过拨打骚扰电话、使对方回拨预留“重金求子”小广告语音电话的方式进行引诱,待被害人上钩后,再由程某某扮演富婆,张某某扮演富商、律师,以重金借种前需要支付各种费用为由诈骗钱财。其间,程某某与同伙张某某以该种手段,诱使被害人先后将人民币合计264300元汇至指定账户。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点评:程某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引诱他人拨打预留“重金求子”广告的语音电话,继而虚构事实,诱使他人汇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合计264300元,数额巨大。当前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贪婪的心理,通过经久不衰的“重金求子”诈骗手段屡屡得手,确实值得深思。

  2、姚某甲、蔡某某等人微信诈骗案

  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姚某甲在桐乡市梧桐街道等地,将利用手机微信聊天软件虚构提供色情服务,需预收服务费等费用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经验和技能,传授给蔡某某等人。后蔡某某又将上述犯罪方法传授给姚某乙。2016年1月至3月期间,蔡某某、姚某乙、姚某丙单独或相互结伙,利用手机微信聊天软件,冒充女性,虚构可以提供色情服务等事实,采用要求他人预交“服务费”、“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法院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姚某甲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蔡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拘役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姚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姚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点评:姚某甲、蔡某某明知利用微信招嫖骗取他人财物是犯罪行为,仍各自将犯罪的经验和技能传授给他人。该案作案手法新颖,利用新型通讯软件微信,利用被害人不纯的动机进行诱骗,最终被害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3、吴某某、雷某某伪基站诈骗案

  2015年10月初,吴某某经人介绍,与“牛哥”取得联系,由“牛哥”将事先编辑好的内容为“尊敬的工行用户:您的账户累计积分27347即将逾期清空,请立即点击wap.icobcc.com兑换1367.35元现金。【工商银行】”等内容的诈骗短信(短信中的网址不定期更换)通过QQ发送给吴某某,吴某某利用“伪基站”设备以“95588”等银行客服电话的名义向不特定的人群发送上述诈骗短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5000余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雷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点评:本案中吴某某、雷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实施诈骗,共计诈骗55000余元。这个案件警示我们,一些通过貌似官方电话号码发过来的短信和打过来的电话,不一定是该单位发过来的,要留个心,多核实几遍。

  4、王某某等35人诈骗案

  2015年3月,王某某、徐某某、肖某某以公司名义,招募数十名员工进行团伙诈骗,具体实施每一起诈骗犯罪之前,均由公司管理人员将被害人的电话号码、之前购买的产品等相关信息资源通过达梦D3系统提供给各小组组长,各小组长再将信息分发给各组成员,后由各组组员分别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剧本分别扮演被害人曾经购买过保健品的售后或者效果指导中心的助理、主任、总监等身份,编造被害人急需排毒否则可能致癌等理由诱骗被害人购买保健品,累计诈骗115起,涉案被害人130余人,非法所得220余万元。

  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某等3名主犯有期徒刑11年到8年不等,32名从犯5年2个月到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0万元至2500元不等。

  点评:该案系桐乡法院审结的最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包括23名男性,12名女性,涉及犯罪115起,累计诈骗所得220余万元。当前电话推销和网络购物盛行,犯罪分子利用这些手段,抓住当事人急于治病特别是治疗隐疾的心理,按照话术扮演助理、主任、总监等身份,编造亟需排毒否则致癌等事实,诱骗当事人高价购买所谓保健品,骗取被害人财物。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网上购物尤其是所谓的保健品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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