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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板中弹出铁钉,伤了木匠的一只眼

被告“一加再加”,究竟谁来担责?

2016年12月08日 09:57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张卓君 通讯员 童法

  两年前,做了30年木匠活的姚师傅在工作时,被木板中弹出的一颗铁钉伤了左眼。去年下半年,伤愈后的姚师傅觉得木板的出售者有责,于是将该经营部告上了桐乡市人民法院。不久前,记者从法院方面了解到,姚师傅的这场官司历经近一年时间,最近尘埃落定。

  锯木板时,突时弹出一颗铁钉

  2014年下半年,姚师傅为一名雇主做木工活,正在锯一块木板时,一颗铁钉忽然弹出,低着头的姚师傅躲避不及,铁钉正中他的左眼。随后,姚师傅被紧急送往医院,鉴定为八级伤残。

  去年11月,姚师傅把出售木板的经营部起诉至法院。他提出,是被告经营部出售的木工板存在质量问题,才造成他左眼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经营部提出,其所销售的木板是向吴某的店铺购买的,申请追加吴某为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时,又提出申请追加其店铺所售木板的生产商王某为被告。

  被告“1号”经营部和被告“2号”吴某,觉得姚师傅所受的伤是与木板中的钉子有因果关系的,他们都只是这块木板的销售者,所以最终的责任应该是生产商王某。而且,姚师傅有着30年的木匠经验,在工作时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姚师傅自己也有责任。

  被告“3号”王某也喊冤,原告姚师傅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木板是从他这里购买,也不能排除钉子来源的多样性。所以他既不是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根本不应成为被告。

  3个被告,到底是来担责

  从1个被告到3个被告,到底应该谁担责?来看看法院最后是如何判定的。

  根据原告和被告们提供的相关证据,法院认定,被告“1号”经营部销售的这块含有铁钉的木板确实来自被告“3号”王某处。木板内留有铁钉,在电锯时有严重安全隐患,这块留有铁钉的木板是存在质量问题的。

  同时,法院也认为,姚师傅从19岁就开始从事木工,应当清楚在电锯木工板时会有木屑及其他杂物弹出,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但他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所以原告本人也存在过错。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原告姚师傅承担20%的责任,王某承担80%的责任,经营部和吴某不承担责任。

  为何原告、被告都需要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法官介绍,在类似的产品侵权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与产品存有缺陷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产品的来源。所以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需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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