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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濮院镇旧镇改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016年12月08日 09:58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

  为改善濮院镇旧镇区域居民生活环境和通行条件,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已就濮院镇旧镇改建(二期)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桐政发〔2016〕3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新濮村坝底头,西至梅泾公园,南至大庆路,北至紫金路延伸段的区域。详见本机关2016年7月18日公布的濮院镇旧镇改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濮院镇人民政府。

  三、依法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具体补偿标准按照《濮院镇旧镇改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

  四、签约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即自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

  五、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签约比例达到80%及以上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六、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其他注意事项: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请在公告的签约期限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前往濮院镇寺湾街原蓝天幼儿园2楼西办公室,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联系电话:88055116。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濮院镇旧镇改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7日

  附件

  濮院镇旧镇改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因本项目区域内危旧房屋集中、基础设施落后、道路交通不畅,故需要实施旧镇改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该项目有利于改善道路通行、居住环境,提升生活品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房屋征收范围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8日公布的濮院镇旧镇改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

  经调查登记,本项目共涉及被征收人85户,总建筑面积约为8400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9月1日公布的濮院镇旧镇改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濮院镇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签约期限

  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濮院镇旧镇改建项目安置用房滨河花苑留有多、高层住宅用房约100套,套型建筑面积分别约为65、80、95、125平方米。

  (二)用于临时安置的周转用房位于濮院大道北侧、羊毛衫市场西侧,原濮院羊毛衫培训学校。

  九、征收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以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为依据,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2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2400元的搬迁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计算,架空层和车库,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不低于每月8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止。

  (三)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可安置面积与购房优惠。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可安置面积,并给予购房优惠:

  1.可安置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统一增加10%的改善性居住面积,作为房屋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增加改善性居住面积后,可安置面积仍小于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建筑面积的,按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作为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拥有2处及以上(含共有产权)合法住宅的,应将房屋建筑面积合并后计算可安置面积。

  2.购房优惠。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对其可安置面积内的房屋建筑面积,在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后,给予15%的优惠。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的,再给予10%的优惠。

  (五)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

  十、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

  1.被征收房屋属商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0元的搬迁费。

  2.被征收房屋属工业、仓储等用房的,其搬迁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设备、设施和库存物资等具体情况评估确定。工业用房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300元。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四)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五)商业用房的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为商业用房且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临街底层店面间数为标准,调换相同数量自然间的商业安置房,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与商业安置房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

  商业安置房的结算价格由评估机构按照该商业用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具体价格在比准价格基础上,结合区位、层数、宽深比等因素进行修正,以一房一价形式标示。

  按商业用途认定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提供商业用房进行调换。

  (六)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5%的奖励。

  十一、其他事项

  (一)因本项目属旧城区改建项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80%及以上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届时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已办理出售审批手续的公有住房,审批效力同时终止,由公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二)被征收人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被征收人以获得的货币补偿在本市购置住宅房屋,且购房款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款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的,均可免征契税;购房款超过货币补偿总额,或需补交产权调换差价的,超过及差价部分按国家规定的优惠税率征收契税。

  前款所称被征收人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拥有房屋合法继承权的遗产继承人。

  (三)被征收人户数的计算以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作为依据,但产权认定书认定为合法的未经产权登记房屋与登记的房屋在同一地址的,按一户计算;出租的公有房屋数量按承租人作为计户依据。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有关房屋、土地及其他相关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配合。

  (五)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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