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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燃放烟花爆竹被查处

2016年10月21日 08:18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徐飞燕

  过生日与朋友聚会到深夜意犹未尽,燃放烟花爆竹庆生,最终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昨天下午,在桐乡市公安局振东派出所内,经过民警的教育,海宁人周女士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并表示今后不再违禁燃放烟花爆竹。

  记者了解到,10月18日0时许,周女士与几名朋友一起在桐乡振东新区某饭店内吃饭庆生。饭局散后,几人意犹未尽,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两箱烟花燃放庆祝随后离去。由于时间较晚,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噪声惊扰了不少周边居民。当晚,桐乡市公安局振东派出所就收到群众打来的举报电话。经过调查,振东派出所民警很快找到当事人周女士,民警当场对其作出严肃教育,并向其告知自今年9月1日起,桐乡市区已禁燃禁放烟花爆竹。虽然周女士表示自己对此并不知情,但这并不能成为违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借口,昨天下午,桐乡警方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在此,桐乡警方再次提醒广大市民,今年9月1日起,《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桐乡主城区(二环南路以北、二环东路以西、二环北路以南、二环西路以东所围区域)、崇福镇区(320国道沿线以北、经三路以西、店街塘港与中山路相接区以南、崇新线以东所围区域)、濮院镇区(永越大道以北、月河桥港以西、紫荆路以南、永兴港以东所围区域)、乌镇镇区(虹桥村、浮澜桥村、分水墩村、银杏社区、南宫社区、东苑社区所辖区域)全年全时段实行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在禁燃区域内违禁燃放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燃放,对涉事个人进行相关教育并处以罚款处罚,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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