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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九个月桐乡腾退绩效位列嘉兴首位

2016年10月13日 08:19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孙 怡

  “退二进三”是国家对产业结构的调整政策,鼓励第二产业(工业)从城市繁华地段退出,合理利用腾出来的工业用地,发展服务业。桐乡在“腾笼换鸟”过程中,如何以“退二进三”工作为抓手获得新的动力和优势,推动产业、城市双升级,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日前,我市出台《关于推进全市“退二进三”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推动我市产业“退二进三”工作,合理盘活存量土地,发展服务业重点产业,加大服务业投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近年来,桐乡把“退二进三”作为破解要素制约,推动经济转型的重要突破口,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突出区域重点,鼓励成片腾退。2011年以来,桐乡在“退二进三”上先后出台了“退二进三”工作暂行规定以及“退二进三”补充意见。

  市“退二进三”办工作人员表示,新政内容从一定程度上更加体现了统一性、公平性、严谨性、规范性,有效解决了政府资源搁置和垫付成本,实现了政府、企业双赢。

  与老“退二进三”政策相比,此次出台的新政在使用方式、补偿内容、奖励政策、时效性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譬如,适用方式更加明确。明确了货币补偿方式主要适用全部规划用于城市(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以及政府规划成片开发区域,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适用规划用于城市(城镇)经营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政府规划成片开发区域地块除外);补偿内容更加清晰,其中低值易耗品、原材料、产成品、绿化等明确不予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调整为按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和房屋及附属物价值补偿总额的5%给予补偿;奖励政策更加科学。对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方式实施企业,土地出让后的市财政净收益,扣除补偿、融资等财务成本后,实施责任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进行一定奖励;“进三”时效更加明确。对实施企业腾退地块,明确实施责任单位必须在协议签订后18个月内完成项目“进三”,同时为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方式实施企业腾退土地“进三”,明确实施企业与实施责任单位在签订腾退协议时,必须同时与实施责任单位签订该地块出让意向竞买协议,并缴纳一定比例的意向竞买保证金。

  据悉,今年1至9月,我市已实施“退二进三”腾退土地584亩,腾退绩效位列嘉兴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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