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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零容忍”

2016年10月11日 08:19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吴卓尔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至今已有一个多月,效果怎样呢?记者专门采访了桐乡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沈国华,听听他是怎么说的。

  记者:《意见》已经实施了一个多月,公安部门已经处罚了多少起相关案件?

  沈国华:截至10月9日,桐乡公安部门已经对29起相关案件作出处罚。其中,梧桐派出所辖区9起、振东派出所辖区7起、濮院派出所辖区5起、城南派出所辖区3起、崇福派出所辖区和乌镇派出所辖区各2起、凤鸣派出所辖区1起。从数据上可以看出,市区仍是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灾区”。

  记者:这29起案件主要是什么原因引起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又是怎么处罚的?

  沈国华:不少市民可能会以为因红白喜事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较多,可实际上,这29起案件中,因乔迁和开业所占的比例最大。因这些案件都是个人行为,故到目前为止,对涉事人员最高处以罚款300元。

  记者:公安部门在进行处罚时有何依据?

  沈国华:我们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燃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对个人进行处罚时,关键是看涉事人员的主观态度,如制止后能及时停止燃放的,一般处罚款300元;如仍然继续,那么就按最高处罚进行处理。

  记者:很多市民认为这样的处罚力度并不大,公安部门怎么看?

  沈国华:不要只看处罚金额就觉得处罚力度不够,其实我们的处罚力度并不小。一旦发现有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民警会将涉事人员带回派出所协助调查。调查清楚后,除了罚款还要对其进行口头教育,并不是简单地在现场交罚款就了事了。

  记者:除了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进行处罚外,公安部门还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

  沈国华:对我们来说,打击只是辅助,提高公众意识才是最重要的。为此,从今年8月底开始,我们就结合日常消防检查、治安巡查,要求辖区民警、协勤向片区内企业及居民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同时在公众集聚区域张贴禁燃禁放通告,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有关禁燃禁放及相关处罚打击的信息。

  记者:目前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现象是否有所好转?

  沈国华:相较以前,目前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少了很多。取得这样的成绩,离不开桐乡市委、市政府的重视,离不开桐乡市禁燃办成员的齐抓共管,如宣传部组织开展9月“禁燃”工作集中宣传月活动、市综治办落实网格员“禁燃”承诺书签订工作、市安监局与各烟花爆竹零售点签订“禁燃”责任状等,当然也离不开市民的配合和支持。

  记者:接下去公安部门将通过哪些手段,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沈国华:除了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外,还是要继续做好宣传工作,让更多的市民知道哪些区域是禁燃区域,做到自己不放,看见别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上前制止或打电话举报。同时对各烟花爆竹零售点加强管理,要求其严格做好购买实名登记,并在市民购买时做好提醒工作。

  记者:在喜庆日子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人的传统,公安部门是否有堵疏结合的方法?

  沈国华:喜庆日子的氛围的确很重要,但传统的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有影响,市民可以选择使用电子炮仗、手拉礼花等。简单来说,只要不是使用火药为驱动力的,都可以在禁燃区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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