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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批先建且拒不停建,洲泉两名企业主被行政拘留

2016年10月11日 08:49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胡宇翔 通讯员 周正来

  昨天,记者从桐乡市环保局了解到,位于洲泉镇的两家空变丝加工企业,因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即投入建设,且屡次被查处均未停止项目建设和生产,两家涉事企业的企业主徐某、李某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这是桐乡首次将未批先建且拒不停建的环保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案件。

  据了解,今年3月底至4月初,市环保部门相关执法人员发现,位于洲泉镇的这两家空变丝加工企业各有一个空变丝生产项目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乳白色废水产生,并未经处理由雨水管道向外排出。

  经查,这两家企业的这个建设项目涉嫌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市环保部门依法对两家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取证和调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市环保部门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建设和生产,告知两家企业的企业主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生产,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徐某和李某分别领到了6万元和7万元的罚单。

  在今年7月的执法复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这两家企业仍在继续生产,且未补办相关项目审批手续。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这两家企业的相关生产设备予以查封一个月。在此后的一次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这两家企业夜间继续开工生产,两家企业主不知悔改,并擅自撕去了市环保部门张贴的封条。对于这种拒不停止建设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依法将徐某、李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市环保局法规科工作人员分析,在前期多次执法中,市环保部门已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和停止生产,但两家企业无视法律和市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继续生产并将废水非法排放。其行为违反了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市环保部门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外,将两家企业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近日,市公安机关在核实违法事实后,对徐某、李某分别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据了解,按照新《环保法》、新《环评法》要求,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必须编制环保影响评价文件,并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建设。若涉嫌未批先建,环保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停建的行为将处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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