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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2016年08月18日 17:50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减少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和大气污染,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我市出台了《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在主城区、崇福镇、濮院镇、乌镇镇部分区域及其他规定部位内实行全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

  一、禁放范围

  (一)实行禁放区域:

  1.桐乡市主城区:二环南路以北、二环东路以西、二环北路以南、二环西路以东所围区域(详见附件1);

  2.崇福镇区:320国道沿线以北、经三路以西、店街塘港与中山路相接区以南、崇新线以东所围区域(详见附件2);

  3.濮院镇区:永越大道以北、月河桥港以西、紫荆路以南、永兴港以东所围区域(详见附件3);

  4.乌镇镇区:虹桥村、浮澜桥村、分水墩村、银杏社区、南宫社区、东苑社区所辖区域(详见附件4)。

  其他镇(街道)需要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具体禁燃禁放区域的确定需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二)非禁放区禁放部位: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博物馆、档案馆;

  3.金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

  4.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密集)商业场所、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7.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除上述1-7项规定的禁燃禁放部位外,其他禁燃禁放区域如遇举办市级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行焰火晚会的,经公安局严格审批后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指定相关可燃放区域及限定燃放时段。

  重污染天气及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期间桐乡市全区域一律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时间

  从2016年9月1日起全年禁放。

  三、违反禁放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奖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非法燃放、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对举报查实的,由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公安) 88038599(安监)

  特此通告。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8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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