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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兼职,还须多留心眼

2016年08月15日 09:05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张卓君 通讯员 沈筱莉

  眼下正值暑期,有不少在校大学生会参加暑期实践或是去企业实习,一来可以提前了解社会,二来还能给自己赚点零花钱。但在看了这名在校大学生小王打工的讨薪遭遇后,不得不提醒在校大学生们,在参加类似的实习时,还真得多留一个心眼。

  小王是浙江传媒学院的一名学生。去年10月,小王与嘉兴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该公司聘用小王在其影视后期部门从事影视后期工作,公司每月支付小王3500元的报酬,合同期限为一年,工作时间不固定,可由小王自由安排。

  合同签订后,小王也依约为该公司做了系列的视频制作、海报制作等工作。但该公司却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小王支付劳动报酬。截至今年3月,小王仅拿到了不足5000元的报酬。

  “公司还欠着我1万多元,我也多次上门催讨,公司一直没有理会。”小王委屈地表示。最后失望的小王只能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今年5月,小王向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能拿回自己应得的报酬。法援律师徐冰燕担任了小王的代理人。小王也提供了《劳动合同》、与公司相关人员的QQ聊天记录截屏材料等资料作为“证据”。

  一般来讲,涉及欠薪的案件首先要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构成了劳动关系,但是小王与公司的关系却并不“简单”。

  结合法律法规和本案事实,小王是否与嘉兴某文化传播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决定于小王作为在校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大学生劳动者究竟受不受法律保护,一直争议很大,法治部门也在探讨。基于此,律师徐冰燕将小王与嘉兴某文化传播公司之间的关系归入雇佣,定案理由为劳务合同纠纷。

  就在不久前,小王诉嘉兴某文化传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桐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被告嘉兴某文化传播公司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法官还是当庭宣判,支持了小王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大学生暑期打工,到底该如何自我保护?记者也向徐冰燕进行了咨询。徐冰燕说,针对小王这个案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学生与公司建立的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过只要为公司工作,公司就应当支付工资,拖欠工资也是违法的。大学生在实习时要注意签订好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或“留个心眼”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防今后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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