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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没有直接撞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07月14日 08:50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童 法

  案情回顾:2015年10月20日早上6点多,张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从濮院出发去接弟弟上班。车辆由东往西经过濮院镇大其里岗亭路口时,与由南往北行驶的陈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两车相撞后,陈某的车辆斜向道路外侧撞向站在路边的被害人沈某,致沈某受伤倒地。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

  此次事故的两个车主都并无大碍,肇事者的车也并没有直接撞到被害人。张某纳闷,当时自己的车速不快,经过路口时因为路边的树木可能挡住了视线,看不见陈某的汽车,故撞上了其车子尾部,怎么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本案中,张某经过的路口设有减速让行标志,但他在路口未按规定给陈某的车辆让行,造成事故。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须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后,经过开庭审理,张某终于明白了自己的行为的严重性,并对被害人家属也作了相应赔偿。桐乡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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