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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车子没撞人,还要负刑事责任?

2016年06月30日 09:07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张卓君 通讯员 童法

  在未站上法庭被告席前,桐乡的张先生一直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自己的车子没有撞到被害人,也要赔钱,还要负刑事责任?

  案件回顾

  去年10月的一天,早上6点多,张先生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从濮院出发去接弟弟干活。在他由东往西经过濮院镇大其里岗亭路口时,与由南往北行驶的陈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

  两车相撞后,陈某的车子斜向道路外侧撞向站在路边的被害人沈某,致沈某受伤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沈某于次日死亡。在这次事故中,张先生和陈某都并无大碍,张先生的面包车并没有直接撞到被害人。

  但让张先生纳闷的是,自己怎么就犯了交通肇事罪呢?张先生觉得,当时自己的车速并不快,在经过路口时,因为路边的树木挡住了视线,没看见陈某的汽车,故撞上其车子尾部。陈某的汽车又撞倒了沈某。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在本案中,张先生经过的路口设有减速让行标志,他在路口未按规定给陈某的车子让行,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须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人张先生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经过开庭审理,张先生终于明白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他很后悔,对被害人家属也作了相应赔偿,法院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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