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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首例虚假诉讼案在桐宣判

2016年05月23日 08:49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胡宇翔 通讯员 童法

  5月20日上午,桐乡两起涉及虚假诉讼罪的案件在桐乡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两起案件的主犯均获实刑。其中一起为嘉兴首例以虚假诉讼罪名开庭审理的案件。

  记者了解到,这两起案件均涉及虚假诉讼罪,两起案件有相似之处,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为获取自身利益,伙同他人伪造证据并进行虚假诉讼。

  伙同企业主捏造事实

  变工程款为“拖欠工资”

  案件一,被告人毛某是一名装修个体户,在2011年到2013年期间承包了老乡刘某的服装企业的装修工程。2013年12月,刘某的公司因债务问题宣布破产。此时,刘某的债务总计已高达8000万元,其中有50万元是拖欠毛某的工程款。

  作为债权人,听说刘某的企业已经开始通过法院判决变卖资产偿还债务,毛某很快向市法院起诉。由于自己讨要的是装修工程款,没有优先债权,很难讨回,毛某想到如果变工程款为“拖欠工资”,那么就可以享有优先债权被优先偿还。

  经与刘某商量,毛某找来7名跟着自己干过活并拖欠着工资的工人,伪造了工人们与刘某企业之间的用工合同、工资对账确认单和用工时间确认单,并让工人们签字。刘某和原企业财务黄某也在材料上签字盖章,共同伪造了起诉所需的材料。今年2月,毛某重新以工人们的名义起诉,桐乡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该案进行了民事调解。

  很快,桐乡检察机关民行科发现了该案的事实线索,将该案重新移送市公安局侦查,经调查发现事情的真相,毛某、刘某和黄某3人捏造事实及证据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该起案件也成为嘉兴首例以虚假诉讼罪名开庭审理的案件。

  拆伙不成起歪念

  伪装借款进行虚假诉讼

  案件二,被告人郭某是桐乡两家企业的股东。2014年4月期间,为从这两家企业撤股,他与另一名股东王某多次协商未果。

  2014年5月,经过事先预谋,郭某先将100万元现金交给章某,再由章某将这笔钱经自己账户转账给郭某,并重复操作,形成章某向郭某转账200万元的假象。郭某同时伪造一份其向章某借款200万元的借条,且由郭某持股的以上两家企业进行担保。在郭某的授意下,2014年6月,章某以该虚假债权向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冻结郭某持股的上述两家企业银行存款20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务。在正式开庭前,章某向市法院撤回了起诉,并解除对上述两家企业的财产保全。

  经调查,市公安部门掌握了该案的相关线索,在2015年4月将郭某抓获归案。随后,章某主动向警方自首。郭某、章某2人伪造事实及证据的行为已构成了虚假诉讼罪。

  犯罪事实、证据充分

  两名主犯均获实刑

  在这两起案件的庭审中,涉案人员均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毛某、刘某、黄某以及郭某、章某都坦言,自己此前并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犯法的,如果当初懂法的话,一定不会做出这样的事。

  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参与庭审的市法院法官介绍,虚假诉讼通俗地讲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看似情节并不严重,实则危害很大。”该法官告诉记者,这类案件的本身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其次妨碍了司法秩序,同时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这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利用了虚假诉讼,意图实现自己的利益。这些行为侵害了司法公正,违背了社会诚信道德原则。该法官提醒,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分歧,市民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千万别因一时歪念而触犯法律。

  ◆新闻链接

  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犯罪罪名和条款。《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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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新闻标签:案件 虚假 诉讼 处罚金 并处 编辑:匡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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