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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代理诉讼引纠纷

2016年05月12日 08:50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

  案情:今年4月,原告傅某、俞某诉被告的行政案件如期在桐乡法院开庭审理。在案件之外,一个小插曲差点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据悉,原告傅某、俞某户籍所在地均为杭州市江干区,俞某委托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所执业的法律服务所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为此,被告对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提出异议,认为其无权代理原告。后经法庭核查,俞某提出了其本人暂住于杭州市上城区的证明材料,庭审遂得以顺利进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正常的执业律师有啥区别?是否具有代理权地域性这一说呢?本案中法院的决定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法官说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创立时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街道、乡镇等基层法律服务不足的问题。相比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并不能在全国范围内代理诉讼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而对于“本辖区”的理解,司法部2015年的批复明确规定,是指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

  本案中,俞某户籍地虽为杭州市江干区,但其提供了暂住于上城区的证明材料,因此,其委托位于上城区的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当事人,在委托代理人的时候要多留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所属行政区域,避免发生无权代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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