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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2016年05月12日 08:50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撰稿 张应隆 童 剑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下简称未检科)的检察官是与这些迷途少年打交道最为频繁的职业之一。在面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时,应当如何掌握法律这杆“标尺”?这是每一个未检科检察官都会扪心自问的一个问题。

  依法对满足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附条件不起诉;从提审、讯问到开庭审理案件,在每一个司法环节,给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配备“合适成年人”……自2013年新修改的《刑诉法》实行以来,桐乡检察机关积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采取适当措施,通过教育、感化,让误入歧途、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重回人生正轨,帮扶他们走出往日的心理阴影,为未成年人撑起了一片法治蓝天。

  附条件不起诉,让迷途少年重回生活正轨

  “那年我犯下的错,给我自己和我的父母、家人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如果不是检察官钟阿姨给了我重新来过的机会,真无法想象现在的我会是怎样的光景。”4月23日,小华(化名)在自己的日记里如此写道。小华是桐乡某高中高二年级的学生,明年6月,他将与许多莘莘学子一样,走进高考考场,面对人生的一次考验。但对小华来说,这次机会显得格外重要。

  时间回到3年前。2013年7月,小华还是桐乡某初中一名初二学生。青春期叛逆的性格让小华时常与父母发生争吵,学习成绩直线下滑。在父母的严厉斥责下,小华厌学、逃学。久而久之,认识了几名游手好闲的少年。小华整日与这些少年一起,混迹于KTV、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开支不小,父母给的零花钱很快就会花光,想要继续玩乐却没了经济来源,怎么办?小华在几名少年的唆使下,参与了他们的一次“行动”。

  当年7月的一天,小华与陈强、王东(未成年,均为化名)两人一起,跟踪一名携带手机的学生小余(化名),意图对其实施抢劫。在跟踪了几个小时后,陈强和王东两人趁小余不备,轻而易举抢走了他的手机并逃离现场。紧随两人之后的小华却被小余抓了个正着。小华在和小余发生冲突过程中,将小余推倒在地,也逃离了现场。事后,小华三人将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变卖,并平分了这笔“赃款”。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这样过去,公安民警很快找上门来。小华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带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抢劫是一项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罪名,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面对这样一个严重的罪名,小华的父母傻了眼,这可如何是好?

  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小华据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坦承自己后悔万分。随后,案件被移交给未检科。办案检察官在受理案件后发现,小华在抢劫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系初犯,案发后又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父母又有监管条件……综合了各项事实情况后,检察官认为可以对小华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此后,检察官多次走访了小华所在学校,与其父母进行了深入交流沟通,还联络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咨询意见……2014年5月9日,检察机关对小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一年。得知这个消息,小华和家人心中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下。

  在一年的考察期里,小华整个人“脱胎换骨”一般,发奋学习。每过两个月,未检科检察官就对小华进行一次回访,每次回访的结果都显示,小华已经悔罪认错,并重新回到了学校学习生活的正轨上。

  2015年5月13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对小华涉嫌抢劫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将他的犯罪档案记录永久封存,今后无论是考大学、工作,他的档案里将不会留下任何“污点”。

  桐乡检察院未检科科长钟黎介绍,2013年1月1日修改后实施的新《刑诉法》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相关条文规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钟黎表示,这项法律的实施,给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能够重新回归学校、社会,走上正途。

  据统计,自2013年1月1日以来,桐乡检察院共对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决定,5名未成年人均合格通过了6个月至一年不等的考察期。检察机关最终对5人实施不起诉决定,永久封存了他们的犯罪记录档案。

  “合适成年人”,保障失足少年的合法权益

  “你有什么困难,有什么想说的,都可以跟阿姨说,检察官跟你说的话,你有什么不明白,也可以问阿姨,好吗?”日前,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的检察官来到桐乡市看守所,提审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周灵(化名),桐乡妇联工作人员王增学在周灵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到场的情况下,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整个提审过程中,王增学一边亲切地安慰周灵,又不失时宜地对他进行教育,与他谈心。“我长这么大,从来没有谁对我说过这些话。”王增学寥寥数语触动了周灵的内心,少年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2013年4月,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桐乡市委政法委、检察院、法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团市委、妇联、关工委等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推荐了39名优秀的社会各界人士加入到合适成年人的队伍中。

  钟黎介绍,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该制度是指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来参与刑事诉讼,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从事教育行业多年,几乎天天与孩子打交道。得知有机会成为‘合适成年人’后,我感到挺高兴。”桐乡东方小学老师张显平告诉笔者,“我们虽然不是孩子们的亲爹亲妈,但作为合适成年人,有义务,也应该为维护这些迷途少年贡献一己之力。”

  笔者了解到,虽然来自各行各业,虽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虽然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首批聘任的合适成年人都积极认真,十分愿意为挽救走上迷途的孩子们出一份力。如今,桐乡合适成年人的队伍也在不断壮大。2015年2月6日,又有32名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加入到合适成年人的队伍当中。钟黎表示,今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这个社会焦点问题,也会受到更多人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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