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4年12月16日,韩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途经某饭店门口,突然被一条绳索绊到了脖子,韩某从三轮车上摔下导致颅脑受伤,后在医院花了3万多元医药费,并且构成了伤残。
交警队勘查后,发现绊倒韩某的是一条用来固定气拱门的绳子,气拱门是某饭店用于开业宣传所设置,某工作室安装的。在与饭店及工作室协商无果后,韩某于2015年10月14日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该饭店认为:事故是原告车速过快及逆向行驶导致,是原告自己没看到绳子;气拱门是某工作室安装,且当天气拱门有倒伏现象早就通知工作室来维修,但没有及时维修,故应当找工作室赔偿。
该工作室则认为:饭店使用气拱门,是占用人行道的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工作室只是把气拱门出租了,应当找饭店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饭店及某工作室各承担韩某损失的40%。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本案中,涉案气拱门占道审批范围为人行道区域,某工作室将安装气拱门的固定线横跨非机动车道,安装存在较大隐患,且确实存在怠于维修情况;某饭店作为气拱门使用者,应当保障使用期间的安全,在发现气拱门异常情况下仍没有采取警示标识以及安排人员看护。某饭店及某工作室的上述行为影响了道路的正常通行,存在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韩某逆向行驶,在行驶中原告未对道路周边的情况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且车速确实过快,其本身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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