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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桐乡有1082人因醉驾获刑

2016年05月05日 08:40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童 法

  日前,记者从桐乡法院危险驾驶罪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2011年5月至今,桐乡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1082起,都为醉酒驾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8.2%。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已成为桐乡法院受理数量最多的刑事案件类型之一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11月实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又进一步规定驾驶校车或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速、超载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驾驶人,均将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桐乡法院副院长王建强介绍,近年来,法律对饮酒、醉酒驾驶的处罚越来越严,但却不乏有人屡屡犯禁。自2013年以来,桐乡法院年审危险驾驶案件约200余起,且所有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均为醉酒驾驶。与此同时,犯案人员的总体结构特征也较为显著,98.5%以上为中青年男性,且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对交通安全意识不够。

  为了提醒广大市民远离危险驾驶,酒后不开车,桐乡法院在发布会上同时公布了一年来9起较为重大的危险驾驶罪案例。记者摘录了3个案件。

  案例一:一车2人均酒驾,执意犯险

  去年2月,朱某某饮酒后搭乘朋友(亦为酒后驾驶,另案审理被判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为避让一辆出租车,撞上了路边花坛。朱某某两人倒地受伤。出租车未停车即驶离现场,朱某某见状驾驶摩托车追赶,未果后驾车返回现场报警。警方鉴定后发现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桐乡法院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点评:朱某某先是明知朋友饮酒后驾车依然搭车,发生事故后又自己醉驾上路,两度把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而不自知,执意以身犯险,实不可取。

  案例二:酒驾3次被查,屡犯不改

  去年3月,何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遇执勤民警设卡检查。为躲避检查,何某将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后与护栏发生刮擦,执勤民警上前将其控制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43mg/ml。此外,何某此前一年内曾酒驾均被交警部门查获,此次饮酒后构成醉驾。桐乡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点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本是铁律,何某却一而再、再而三犯禁,即使驾照被吊销后,依然我行我素醉驾上路,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醉驾后顶包,从重处罚

  去年7月,朱某饮酒后驾驶轿车与他人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因与对方协商不成,朱某便让其朋友报警并顶包。后民警查明了朱某酒后驾驶并顶包的事实。经鉴定,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桐乡法院最终对其作出从重处罚的决定。

  法官点评: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后不仅不及时报警,反而让朋友顶包。这种行为法院在量刑时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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