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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2016年03月03日 08:38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确保就业局势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拓展新的就业领域。大力发展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金融租赁、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向企业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推行“先照后证”改革,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其他事项一律不再实行前置审批。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四)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符合条件的我市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本市户籍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符合失业登记条件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呆坏账核销办法。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

  小额创业贷款具体操作办法按相关部门文件执行。

  (六)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七)加强创业教育培训。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认定一批创业培训示范基地,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开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培训项目,增加模拟实训、电子商务、网络创业等专项培训内容,着力提高培训质量。

  (八)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

  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万元。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九)加快创业平台建设。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网上创业平台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

  发挥创业基地孵化功能,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等群体的创业园,经相关主管部门申报,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后,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建园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创业小镇建设。对努力创建各级创业小镇的辖区,围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可连续3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额度,用于政府以投资建设、租赁等形式吸引互联网创业、块状经济等特色项目的场租补助。具体补贴金额在上述额度内,以申报项目的预算实际发生支出和绩效经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审核数为准。

  创业小镇补贴项目、创业平台一次性建园补贴项目不重复享受。

  (十)营造创业氛围。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深化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促进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政府机构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创建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积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并按规定给予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额50%的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十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定,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

  (十三)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妇幼(婴)照料服务和代购代销等业态。积极发展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引进与鼓励各种社会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对与家政服务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就业见习管理,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企业,见习基地企业给予每个见习人员每月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其中市财政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助,见习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为见习人员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的,市财政按照每人不超过200元给予保费补贴。根据见习人数、期满留用率评选出示范基地,并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期间,可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本市户籍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五)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城镇原国有(集体)企业及城镇居民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城镇居民低保户及城镇居民低保边缘户“4050”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方式实现较稳定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

  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科学设定岗位总量,制订岗位管理办法,探索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岗位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并做好政策衔接和后续的就业服务工作。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家庭收入时,其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1年内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计入,1年以后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后再行计入。

  政府公益性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有就业愿望且有劳动能力、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和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政府各职能部门开发的其他特定公共事务管理类公益性岗位,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根据就业形势、失业动态和资金保障情况启动,共同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

  村(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和2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招聘到村(社区)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2.5万元的岗位补贴和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

  村(社区)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本辖区内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30%的岗位补贴和2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

  将农村电商创业基地(园)、农村电子商务云农合作社、农村电商服务站以及创业小镇试点镇建设相关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大力开发创业指导服务、电子商务创业服务等公益性岗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和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逐步把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统计范围。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面向农村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

  (十七)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落实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要确保岗位落实。

  (十八)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扶持残疾人网上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

  五、全面强化就业创业服务

  (十九)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将市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镇(街道)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在人力社保部门增挂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牌子,与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合署办公。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创业载体和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创业培训、创业大赛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跟踪服务和表彰奖励。

  鼓励各镇(街道)、开发区和振东新区增挂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牌子,与人力社保所合署办公。

  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建设,构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完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发布机制。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二十)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就业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加快健全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资库。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织的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大力开展创业明星、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评选表彰活动,并对优秀创业服务机构及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对指导帮带有实效的创业指导专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给予5000元的创业服务补贴。

  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制度。

  深化创业就业协作招聘推介活动。本市用人单位应邀参加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人力资源协作、人才招聘等活动的,其外出经费,包括展位费、交通费、食宿费,给予每年不超过4000元的补贴,按实结报。

  (二十一)加强职业培训。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加强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对城乡劳动者到定点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根据培训人数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给予一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具体按照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指标体系,实现就业创业数据全市实时联网,推进业务经办系统全市集中,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实现部门间系统数据互联共享,建立数据管理分析机制,加强对业务经办和资金使用的双重监管,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

  (二十三)强化就业失业调控。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总结推广失业预警试点经验,研究制订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

  六、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

  (二十五)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政策,协调解决问题。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发改、统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研判;人民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创业贷款工作。经信、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商务、民政、残联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将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人力社保部门,实现成员单位间的数据共享。其他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要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就业创业,推动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本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09〕59号)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促进就业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桐政发〔2013〕65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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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新闻标签:人民政府 大众 促进 实施 意见 编辑:匡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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