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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5次婚姻的男子留下近百万元遗产

2016年02月19日 08:26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金月红 单晓燕

  一名有过5次婚姻经历的男子,过世之后,错综复杂的亲属和继承关系应当如何梳理?遗产又该如何分配?桐乡公证处近日遇到了这样一起疑难案件。

  50多岁的女子张佩来到桐乡公证处咨询丈夫遗产继承公证事宜,公证处工作人员接待并经过初步询问后得知,张佩与已经过世的丈夫赵强于半年前结婚,两人并非原配夫妻。根据张佩陈述,过世的赵强54岁,平时有高血压又爱喝酒,去年12月,因饮酒过度一个人在家时猝死。赵强的原配妻子很早就过世了,儿子赵凯因煤气中毒于2011年死亡,赵强的父母也已过世。

  由于赵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桐乡公证处要求张佩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后受理了这起案件。然而,在核实亲属关系的调查中,公证处却发现事情没有那么简单。这是因为,被继承人赵强曾过有5次婚姻。赵强与第一任配偶庄某育有一个女儿,但该女婴出生6个月时被赵强狠心遗弃在某医院,生母寻找至今都未曾将女儿找到。第二任配偶孔某即赵凯的生母,确实已在多年前过世。赵强之后的3次婚姻,与孔某的妹妹、林某、张佩均未生育子女,且无继子女。

  赵强死后,留下一套房产、7万余元存款以及一份价值约20万元的保险单。保险单上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是赵强,受益人是赵凯。张佩称自己是赵强唯一的继承人,要求通过公证继承这些遗产。

  无独有偶,继张佩之后,赵强的前妻林某也来到公证处,并对赵强遗产的继承提出异议。林某认为自己与赵强的儿子赵凯形成了扶养关系,保单的受益人是赵凯,自己对赵强购买的这份保单应当享有继承权。

  那么,这样一桩复杂的遗产继承案件,究竟该如何解决?赵强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呢?

  公证处首先对林某的异议进行了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所以赵强购买的保险,是作为被保险人赵强的遗产,而非受益人赵凯的遗产。既是遗产,在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就只能按法定继承。

  而至于赵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父母、配偶、子女继承。根据调查核实,赵强的父母已过世;儿子先于其死亡未婚且无子女;数段婚姻中均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一个亲生女儿,但至今下落不明;目前继承人仅剩配偶张佩一人。但调查得知赵强的亲生女儿是被赵强单方面遗弃的,而非送养。如果赵强的亲生女儿被别人合法收养了,根据《收养法》,她就丧失了对赵强遗产的继承权。可她至今下落不明,所以不能确认她与扶养者是否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如果因此不予办理,赵强的存款放在银行就一直取不出来,房产也无法继承。如果孩子一直找不到怎么办?孩子的亲生母亲寻找了30年都未曾找到,让张佩去寻找这个继承人确实是个难题。

  最后,公证处还是为张佩解开了难题。工作人员把调查情况告知了张佩,并对其说明,赵强的亲生女儿若要求继承其父的遗产,则与她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若到时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相当的补偿。张佩对此表示同意,并在公证处签下承诺书。根据这份承诺书,桐乡公证处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张佩最终得以继承赵强的所有遗产。(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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