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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平申线航道改造)工程运东段凤鸣街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6年02月16日 08:18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因国家重大水利、交通项目——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平申线航道改造)工程桐乡段建设需要,对经过凤鸣街道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本项目建成后有利于改善太湖流域和杭嘉湖东部平原水环境,增强向杭州湾排水能力,提高区域防洪排涝及水资源配置能力,并能显著提升我市内河航运能力,构建河海联运物流大通道。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平申线航道改造)工程桐乡段总长37.5公里,途经凤鸣街道辖区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具体范围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日公布的《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平申线航道改造)工程运东段凤鸣街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

  经调查登记,凤鸣街道辖区内共涉及被征收人54户,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为4.31万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12月1日公布的《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平申线航道改造)工程运东段凤鸣街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未经产权登记房屋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产权认定书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凤鸣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征收商业及工业用途房屋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准入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的,可以安排进入工业园区。

  七、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现房,位于凤鸣街道灵安集镇高新北苑小区内,系多层住宅,套型建筑面积125平方米。

  八、可安置面积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基础上,统一增加10%的改善性居住面积,作为产权调换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征收范围内拥有2处及以上合法住宅的,应当将住宅面积合并后计算可安置面积。

  凡在可安置面积内购买的住宅房屋,其购买价格在评估价基础上给予15%的优惠,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一律按市场评估价购买。住宅房屋的具体价格在比准价格基础上,结合区位、楼层等因素进行修正后确定。

  九、征收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以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为依据,每户一次性给予2400元的搬迁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计算,架空层车库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不低于每月8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止。

  (三)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

  十、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

  1.被征收房屋属商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0元的搬迁费。

  2.被征收房屋属工业、仓储等用房的,其搬迁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设备、设施和库存物资等具体情况评估确定。工业用房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300元。

  (四)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五)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十一、注意事项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有关房屋、土地的相关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向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配合。

  (二)被征收人腾空交房时应当交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并不得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否则应在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十二、未尽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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