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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瘫痪在床 子女递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

2016年01月19日 09:06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

  案情回顾:近日,桐乡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个特别案子,一对兄妹前来申请宣告自己的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咋回事儿?

  时间回到2014年11月9日。当天,原本身体硬朗的贺老汉突然倒下了,家人急忙将他送往桐乡第一医院ICU病房抢救,经诊断是急性脑梗。贺老汉已是古稀之年,脑梗面积过大,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表达个人意志,且医院表示贺老汉的左侧脑部已萎缩,行为意识无法恢复。

  在医院住了半年多,贺老汉的病情逐渐稳定下来,由于医疗费过于高昂,老人只能出院回到桐乡。除去医疗费用,老人眼下的情况还需要请护工。两个子女的生活也不富裕,只能天天为钱发愁。有一天,整理老人抽屉时,发现几张存款单,但却需要老人本人去取。无奈之下,老人家属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一问题。随后,他们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贺老汉确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桐乡法院也依法宣告贺老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妻子为监护人。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而一旦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当事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被指定为监护人后,就需要承担与其相关的一切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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