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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召开第49次常务会议

《桐乡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获原则通过

2015年12月31日 07:48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宋彬彬

  昨天上午,桐乡市委副书记、市长盛勇军主持召开市十五届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推进全市“退二进三”工作实施意见》、《桐乡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议题。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朱明杰,副市长钱松华、潘敏芳、周国强、郑利民、柳国彪、冯中海、邹志岗等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费玉林应邀出席会议。

  《关于推进全市“退二进三”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会上获原则通过,该《实施意见》在前几年“退二进三”实施总结的基础上,结合审计局对各镇(街道)、平台审计的反映情况以及借鉴周边地区先进做法,对“退二进三”政策进行了整合、补充和完善。《实施意见》共9大点内容,修订后的政策收益分成方式实施更加严谨,更加注重“进三”时效和绩效,政策审核和操作规程更加规范,将进一步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发展环境。会议要求,各实施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地区的城乡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明确“退二进三”实施区域、年度实施计划、具体地块实施方案,负责签订意向竞买协议、补偿资产管理处置以及腾退地块在协议签订后18个月内完成项目“进三”。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专门人员,与实施责任单位联系对接,为“退二进三”企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桐乡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办、决定、执行决策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决策事项或者公众反映强烈的公共管理服务事项不立项、不调研、不提出草案,久拖不决的;调研工作不充分,或者对决策风险不按照规定及时反映、报告,致使决策错误的;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不到位,致使决策错误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政策制定行政决策的;违反规定程序随意改变已经实施的决策内容的;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致使行政决策出现重大失误;违法实施行政决策,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对应当进行调整的决策内容不及时作出调整决定,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钻决策漏洞或故意曲解决策内容致使决策成本大幅提高等负面影响的行为;其他应当承担行政决策过错责任的行为。因决策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会议还讨论了《桐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全面实施桐乡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其他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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