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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贷款陷阱多,办理公证来“护航”

2015年11月19日 08:50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杨 薇 通讯员 张 珩

  随着经济持续增长,江浙地区的中小企业规模迅速壮大,带来对资金巨大需求,也促使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近两年,受国家控制信贷规模的影响,桐乡民间借贷更是呈井喷式发展。昨天,记者从桐乡市公证处获悉,民间借贷陷阱较多,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还需靠公证来保驾护航,部分“钻空子”的做法公证处将坚决不予公证。

  冒名签字不予公证

  近日,李某、王某在桐乡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公证员认真审查材料得知李某为借款方,王某自称是李某妻子,双方提交的身份证为第二代身份证,身份证上的相貌与本人也比较相像,但是两人言辞闪烁。随后,在公证员的一再追问下,李某说出了真相。原来李某妻子在外地工作,为了能快速贷款,李某拿了妻子放在家里的身份证并让妻子的妹妹来公证处冒名签字。

  根据有关规定,自然人申办抵押借款公证的,公证处要求夫妻双方本人亲自前来办理,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等原件。然而现实往往是部分借款人配偶不同意或者配偶不在本地不能亲自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有些人就动歪脑筋,提供假证件或者让其他人冒充来欺骗公证处。

  如今,桐乡公证处都配有专业仪器对身份证进行识别,持假身份证或者冒充他人骗取贷款等违法行为,程度严重的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桐乡市公证处提醒,当事人心存侥幸走偏门是行不通的。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房产抵押借款不予公证

  桐乡李女士和张先生是一对夫妻,因急用钱通过民间借贷途径借钱,但是他们提供抵押的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却是儿子张某某。李女士和张先生作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声明,该抵押担保行为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张某某的任何合法权益,如不按期还款,则对抵押物及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执行。

  但是桐乡公证处决定不予办理,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物,是否损害该未成年人利益这一点上存在法律疑点。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处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前提是必须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比如说为了未成年子女治病、出国留学等。如果父母以子女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或以子女的财产为自己债务设立抵押,则明显是不利于子女利益的处分行为。父母在购置房产时将房产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目的有多种,但是孩子未成年时处分该房产以及用该房产进行抵押借款将受到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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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新闻标签:贷款 公证处 子女 身份证 桐乡 编辑:匡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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