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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用村规民约深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2015年10月28日 08:41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撰稿 周志鹏 钱亚平

  我市各村(社区)的村规民约有怎样的特色?又能孕育出怎样的乡风民风?今天,“桐乡三社”开出“亮村规民约晒社区公约”的栏目,亮出屠甸镇汇丰村的村规民约和梧桐街道环南社区的社区公约,让大家了解一下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在桐乡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屠甸镇汇丰村规民约

  (2015年5月8日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新居民,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婚姻家庭

  第四条夫妻吵架家不和,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五条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坚持少生孩子多种树。

  第六条百善孝为先,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子女的义务,坚持科学教育子女,以身作则,树立子女良好品德。

  第七条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积极参与星级“文明家庭”创建,传承良好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崇尚科学,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

  第三章邻里关系

  第八条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九条提倡邻里守望,是亲必顾,是邻必护。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新居民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

  第四章美丽家园

  第十条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森林屠甸”等中心工作,积极开展“邻水文明”创建活动,自觉抵制随便乱扔垃圾、焚烧农作物秸秆等生活陋习。

  第十一条守规矩、不出格、不违法,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坚持一户一宅,严禁一户多宅的情形,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第十二条共同维护村庄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实行垃圾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圈养家畜家禽,坚持生猪退养转型,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

  第十三条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科学施肥,巧用农药,让污染远离生活。大力开展植树护林,积极开展绿色家庭、优美庭院等创建活动,让家庭多一片绿色,少一片垃圾。

  第十四条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

  第五章平安建设

  第十五条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以家庭为单位,每家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平安宣传、交通文明劝导、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

  第十六条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各类矛盾纠纷、各类安全隐患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长(管理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

  第十七条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镇调委会调解,也可向村法律服务团咨询,走法律途径。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倡导合理合法信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自觉维护高铁高速沿线安全,不沾“黄毒赌”,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

  第六章民主参与

  第二十条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维护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一条村两委与村百姓议事会应遵循提前沟通,充分酝酿,民主会商的原则,开展重大村级事项民主协商,经协商确定的工作,应积极配合,不得无端阻碍村级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应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如果当选,当选无效: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2、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5、丧失行为能力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本人应当主动辞职:1、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2、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3、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4、有辞职承诺情形的;5、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6、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第七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系列先进评比,经村百姓议事会和道德评判小组初选,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由村两委联席会议会同村百姓议事会和道德评判小组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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