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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定?

法官:哺乳期内原则上由母方抚养

2015年10月26日 09:00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吴潇琦

  案情回顾:

  2010年6月,石门姑娘小萍在一服装厂打工时结识了比她小一岁的安徽小伙小牛。两人于2012年9月开始同居生活,但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9月24日,两人的女儿小艺出生了。但小牛脾气十分暴躁,经常对小萍和她的父母大发雷霆。2014年某日,两人发生争吵后,小牛抛下妻女离家出走。小萍独自抚养女儿,慢慢地彻底失去了共同生活的信心。随后,小萍诉请法院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女小艺由她抚养教育,小牛负担每月抚养费800元。

  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本案中,原、被告女儿小艺,年龄尚幼,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实际情况,非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为宜。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原、被告的负担能力和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原、被告女儿每月生活费为4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应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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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新闻标签:非婚生子女 小牛 负担 结婚登记 抚养费 编辑:匡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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