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开在路上,难免有点磕磕碰碰。走保险,修车钱不划算;不修,日积月累下来,分布在车身各处的“小伤”未免有碍观瞻。这时候再走保险就有些麻烦了。
在这些车主的“麻烦”中,有人却发现了“商机”。这个“商机”能赚多少钱?又是如何实施的?10月21日,站在桐乡市人民法院被告席上的沈某和其他5名被告给我们上了一堂“课”,值得大家特别是想要通过类似方式省点小钱的车主好好看一看。
6个被告中有5个被告出于朋友帮忙才犯了事
当天下午,市人民法院3号法庭上,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都已到位。
6个被告有男有女,一字排开,这场面也是记者头一次见,撇开案子不提,先来捋捋关系。
第一被告沈某,第二被告小春是女性,第三被告小为、第四被告小刚、第五被告小涛、第六被告小华。6个被告中沈某相当于“中心人物”,其余5人基本都相互不认识,但他们与沈某的关系均是朋友关系,不过算不上有多铁。
这6个人如何会出现在同一个庭上呢?听了公诉人指控的其中一节犯罪事实,就大致明白了。
41岁的沈某有个朋友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厂。平常沈某会介绍生意过去,经常与车主、交警和保险公司的员工打交道。日子久了,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的门道已被他摸得一清二楚,也找到了发点小财的新“商机”。
2014年7月,沈某手头有两辆送来修理的汽车。一天晚上,沈某把两辆车开到了市区梧桐大街附近的小路上,小心翼翼地进行前进、倒车。没过一会儿功夫,一个两车擦碰的事故现场完成了。沈某叫来小春假装其中一辆车的车主,随后报了警。
晚上黑灯瞎火的,又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交通事故。前来处理的交警很快开出了一张交通事故认定书。小春冒充车主签了字。
事后,沈某以其中一辆车车主的名义申请保险理赔。车子在朋友的修理厂修好了,但4300元的保险理赔款落入了沈某的口袋里。而沈某找来的“同伙”小春一分钱也没分到。
其余5个被告的犯罪过程基本与小春类似,结果也是一样,没捞到一点好处。
问及为何要帮沈某这个忙?几个被告的回答也是出奇的一致,“一开始就感觉这事不对,出于朋友义气才帮的忙,没想到会触犯法律。”“看他们在事故认定书上签了字,我想我帮忙签一个也没什么大不了的。”“自己是法盲,不懂法律,我直到现在才知道自己做错了。”
充当过两次沈某“同伙”的小春说,第二次时本来是不想去的。沈某一直说就帮忙开个车到目的地,别的什么也不干,小春才勉强去的。最后交警来了,被一旁的沈某劝得实在没办法,小春又不得不重演了第一次的情景。
部分涉案车辆的车主因金额未达要求故未追诉
公诉机关指控,沈某单独或结伙小春、小为、小刚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中,沈某参与了8起,共骗取保险金60130元。6人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每起事故中,沈某均是亲自上阵,伪造事故现场,或是两辆汽车擦碰、或是汽车与电瓶车相撞、或是汽车与拖拉机碰撞。共有5个保险公司先后“上了当”。要不是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察觉有异报了警,沈某这般骗保行径说不定还会持续下去。
沈某涉及的案件数量之多连审判员都产生了怀疑,“还有2014年一起交通事故,也是你伪造的吗?”
在问清楚涉事车辆的车牌号后,沈某连忙摇头,“这真不是伪造的。出事故的是我的车,是真的交通事故。”
对于公诉人指控的罪行,沈某当庭认罪。但6万余元的金额数量,沈某却表示“冤枉”了。他说,靠着8起犯罪事实里的8辆车,确实“赚”到了6万余元的保险款。但是这些车子确实有“损伤”,修车钱还是他自己掏钱的呢。一来二去,实际上净赚的只有1万多元。
虽然金额数量并不算高,但这个“空手套白狼”的“商机”稳赚不赔,而且是白白送上门来。
在公诉人提供的部分车主证言中,有与沈某熟识的车主要修理汽车时,直接把车子、驾驶证、保单、银行卡等都给了沈某。甚至连银行卡密码都告诉了沈某。如此“信任”是因为在沈某这里修车不花钱。实际上修车钱就是沈某用骗来的保险款付的。
还有些车主知道可以通过伪造事故现场来骗保,便全权委托经验老道的沈某来处理。
故此在最后答辩里,公诉人表示有车主明确知道车子有事故但未保险理赔,而让沈某去理赔,沈某与车主是同谋的关系,主观上,沈某有串通车主伪造事故骗保险的故意,车主只是因金额未达要求故未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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