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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危险驾驶将入刑

2015年10月21日 08:11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唐汉民

  昨天,记者从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获悉,今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将正式实施。新法规定,校车、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危险品车违反规定运输危及安全将进入刑事犯罪之列。

  昨天上午,桐乡二环东路路段,交警大队民警正在设卡检查过往车辆。9时许,一辆营运客车因超速行驶被执勤交警拦停。经现场仪器检测,该车超速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交警部门对其做出罚款1000元,记12分的处罚。

  执勤交警表示,目前,对这起客车超速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还是按照《交通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至2000元,记12分),但自11月1日起,如再被交警部门查获,此类交通行为将构成刑事犯罪。

  记者了解到,11月1日起实行的新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涉及危险驾驶罪,最高可判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交警大队法制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相比2011年5月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定义除了第1、2项飙车、醉驾外,又新增了第3、4项。通俗地说,新法第3、4项将下列违法行为列入了危险驾驶罪的行列:校车严重超员的;校车严重超速的;旅客运输严重超员的;旅客运输严重超速的;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交警部门提醒,涉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客车,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员需注意,11月1日起,再违反这类交通法规,将涉及刑事犯罪,一旦违法入刑必将受到严惩。同时,还可追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法制科相关负责人表示,除上述情况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共3种违法行为也列入了刑事犯罪行列,最高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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